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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22条本意是赋予了受害人在违约和侵权要件竞合时"择一请求"的权利,赋予了受损害方更大更自由的诉讼权利,但同时"只选其一"也限制了受害人请求的范围,出现不能使受损害方的损失得以完全补偿的状态,从而可能使其实际利益受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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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花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1)
对于不可量物侵害,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中未作一般性规定.通过对国外制度的介绍和比较分析,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努力完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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