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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刑法修正案(八)》除了对死缓罪犯的减刑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之外,对死刑的判决条件并未作出变更。对此,笔者认为,审判机关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判决,根本没有选择权,即除了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之外,审判机关别无其他刑罚可以选择。主要理由如下:一、对死缓适用实质条件的理论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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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小到一个团队、一个人的成败,从根本上说是文化的兴衰,我国从汉唐兴盛到明清没落便是典型例证。而这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精神文化。巩义检察文化建立足巩义地域特色,涵概精神文化、制度(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三个方面,首要的抓住了精神文化建设这一核心,有力地推进了检察工作的整体提升。我所理解的巩义检察精神文化包括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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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宏钧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3):159-160,F003
实践中不当羁押现象普遍 ,原因在于执法者严格依法办案观念不强 ,人权保障意识淡薄 ,在现实中的危害是巨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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