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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玉娃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51-53
中国公司法是应公有制企业向私有制转化的实际需要而产生的。相应地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 ,在中国没有许多关于公司个性和公司人格的学术讨论。然而 ,这些问题曾长久地困扰了西方学者。公司的独立人格自从被法律确定后就一直成为人们讨论的话题。在西方世界 ,已有许多法学家对什么是法人的本质进行了探索和争论 ,但不得不说经济学的学者们在这个问题上的探讨是更锲而不舍的。对公司本质的解释成就了一代著名学者 ,奠定了新微观经济学理论的基础。考斯的一篇《企业的本质》成为 2 0世纪 30年代后研究微观经济学的必读之作。从此 ,有关公司治理的一系列经济法律理论应运而生。这充分显示了经济和法律的相辅相成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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