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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嘉珍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24(4):60-67
面对科学证据上的不确定性,国际环境法上发展出了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的基本内容虽然容易理解,但是对于其定义和内容仍然有许多问题:何时可以适用风险预防原则?需要有多少的科学证据才能适用?风险预防原则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可以采取哪些行动?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多为指导性的原则,缺乏具体操作手段。2000年制定通过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风险预防原则为基础,针对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及使用制定了一连串的事先知情程序、风险评估及产品运输、包装、标示的具体规定。这对长期停留在指导性原则但缺乏具体的实施操作手段的风险预防原则,无疑是一大进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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