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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立法的合法性评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全胜 《法学论坛》2008,23(2):44-51
法律绩效评估是指法律实施一段时间以后,有关政府部门、组织或人员对其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根据法律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立法上的原因,从而进一步完善立法.立法的合法性评估是法律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包括立法的形式合法性、价值合法性以及实践合法性的评估.当下中国立法面临权限不清晰、公众参与缺乏等合法性困境,需在立法程序、立法权限等制度方面加以重构.  相似文献   
22.
我国现行法律文本有在法的名称中或法的名称之下法的正文之上设立一些说明性文字的题注,构成了我国法律文本的一个特色。在不同形式的法律文本中,法的题注内容有所不同,一般正式法律文本的题注内容包括了法的通过时间、通过机关、公布方式、施行日期、批准时间、修订时间、修订机关、修订过程等内容。法律文本中设置不同内容的题注有着不同的价值与意义,但不论是在正式法律文本中还是非正式法律文本中,我们认为法的题注在设置内容上、表达技术上都需要完善或规范化。  相似文献   
23.
24.
在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绩效评估中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绩效普遍偏低,原因主要是政府公开的信息价值不高、政府信息公开传播存在障碍、立法配套机制缺失等。宏观方面应尽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并突出立法的针对性;中观方面应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引入独立第三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绩效评估机制;微观方面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构建多元化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与社会公众的互动。  相似文献   
25.
论立法变通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立法交通权是我国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最高权力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仅适用于本地方具体情况的灵活变通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立法交通权有两种类型:一是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变通权;另一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变通权。但立法变通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形,尤其要遵守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并且立法变通权的行使还要受到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  相似文献   
26.
立法论证是一定的主体对立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论述与证明,从而为立法机关的立法提供参考与决策的依据.它有着启动立法、确保立法具备一定的条件、促进立法的进程以及保障立法顺利实施的功能.立法论证的主体有立法提案人、立法机关邀请的有关专家学者以及立法起草机关.它的任务或内容是对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的可能性、立法形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以及立法的可行性等进行论证.  相似文献   
27.
汪全胜 《电子政务》2006,(1):133-137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是政府机关在公开其拥有的信息过程中所形成的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政府所拥有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相似文献   
28.
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立法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监督是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 ,以一定方式进行合宪审查 ,取缔违宪事件 ,追究违宪责任 ,从而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宪法制度。”(《宪法》蒋碧昆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第 82页 )宪法监督是宪法适用的一种形式 ,又是宪法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即专门监督机构、宪法监督程序和对违宪的制裁措施。笔者拟从这三个方面来考察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制度。一、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及存在的问题(一 )我国现行宪法的监督制度我国现行宪法是 1982年颁布的。早在 195 4年宪法中就对宪…  相似文献   
29.
汪全胜 《电子政务》2006,(2):133-137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是政府机关在公开其拥有的信息过程中所形成的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政府所拥有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相似文献   
30.
汪全胜 《法治研究》2015,(2):108-118
法治评估主体是指组织、发起、实施以及参与法治评估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众等,它是法治评估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法治评估主体模式一般划分为三类主体:一是组织与发起法治评估的主体;二是实施具体法治评估过程的主体;三是参与法治评估过程的主体。法治评估主体模式与法治评估相伴产生,但因其性质,不同类型的法治评估主体有着不同的价值倾向,对法治评估结果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在我国法治评估的主体模式存在组织与发起主体的内部性、实施主体的非独立性、参与主体的非周全性等不足,需要建立独立第三方作为评估的发起与组织主体、各种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评估委员会或评估小组作为评估的实施主体,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引入独立民意机构参与评估等制度,完善我国的法治评估的主体模式,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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