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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则的性质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定了国家主权有限豁免的内容和标准。《公约》有关有限豁免主义的规则是国际条约法规范,尚不能构成国际习惯法规范。但《公约》的通过与日后的生效,将促使有限豁免主义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公约》规则在我国不应得到直接适用。我国应制定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一方面将《公约》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并在缔约国之间适用,另一方面对非缔约国(也包括对《公约》提出保留的缔约国)继续实行对等原则。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以《公约》规则来解释国内法,从而使国内法与《公约》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22.
南海共同开发案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南海争端愈演愈烈,共同开发停滞不前。但毋庸置疑,若以和平手段解决南海争端,那么共同开发就必定会作为一项重要的过渡性争端解决措施而被各当事国所采用。南海泰国湾地区共同开发案的制度设计,能够为南海主海在某个特定时间和空间节点实施共同开发提供法律框架范本。为此,本文选取“马来西亚-泰国”、“马来西亚-越南”两个业已实施的共同开发案例,分析其管理机构与模式、合同制度、费用分摊与收益分享机制、管辖权及其冲突之解决、争端解决方式等法律制度层面的问题,以期未雨绸缪,对我国未来在南海构建行之有效的共同开发机制提供智力支持。  相似文献   
23.
中国仲裁责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国强 《中国发展》2010,10(6):41-47
该文以仲裁协议当事人与仲裁员、仲裁协议当事人与机构仲裁中的仲裁机构之间存在特殊服务合同关系为出发点,对中国仲裁责任制度从责任主体、责任要件、责任范围、责任形式、追责时效和追责程序等六个方面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24.
《南海行为准则》是规范南海地区秩序、管控南海危机的重要文件,但是其法律定位及其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关系仍未明确,这不仅不利于《准则》后续磋商的顺利进行,而且埋下了未来《准则》被滥用或具体作用被削减的隐患。根据《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执行情况以及目前的南海局势判断,《准则》的法律定位应该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条约。《准则》和《公约》之间关系密切,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准则》和《公约》存在着条约冲突风险,《准则》若违反了《公约》所体现的强行法,整个将归于无效;《准则》若违反了《公约》所体现的强行法以外的其他义务,其缔约方将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准则》未违反《公约》义务而做出与《公约》不同的安排,其优先于《公约》适用。  相似文献   
25.
从《战争与和平法》看“和平崛起”的国际法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战争与和平法》中的国际法原理《战争与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 Libri Tres)是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伟大学者胡果·格老秀斯的最著名、最重要的一部著作,也是整个国际法学的奠基之作。因而,对该书的充分理解和把握是深入研究国际法问题的起点。(一)《战争与和平法》的结构体系全书共分三卷。第一卷讨论战争的含义,该卷分为四章,各章分别阐述了战争与法律、正义战争、公战与私战以及主权等基本问题。这实质上是在解释什么是战争法,〔1〕因而该卷构成国际法的导论。〔2〕第二卷讨论战争的原因,该卷分为二十六章,所占…  相似文献   
26.
日本“购岛”之举的国际法效力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购岛”事件涉及私法与公法两方面的法律效力,私法方面涉及的是不动产所有权问题,公法方面涉及的是领土主权问题。这两种法律效果不可同日而语,也不应被混淆。私人财产所有权不能违背公法上的领土主权。日方单方面的“购岛”行为目前仅在单边维度上合法有效,而在双边和多边维度上则因违反公法而无效。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变动不产生国际公法上的效果。因此,日本政府对钓鱼岛的所谓“国有化”不具有国际法效力。  相似文献   
27.
共同开发的做法仅在双边范围内得到了使用,而从未在多边范围内得到使用。该政策具有较强的暂时性和过渡性,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中国政府倡导在东海和南海实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但这一理念并未被周边国家正确理解和接受,也未被落实到具体的国际法律文件中,政策实效尚无从显现。要更好地运用这一政策,就应正确认识该政策对不同争端海域的可适用程度,将其定位为解决海洋争端的辅助手段而非优先选择,并在有关协议的谈判和签订过程中注重其所能够带来的实际经济效益。  相似文献   
28.
罗国强 《法学》2007,(2):43-52
朝核问题再次印证了新世纪国际法危机的存在。尽管这是出于实在国际法的固有缺失,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此听之任之。这种情况下,需要直接适用强行法以弥补实在国际法的缺失。强行法不需要国家意志的合意即可成立,且其可以被直接适用于国际关系。朝鲜进行核试验的行为是违反“禁止核扩散、限制核试验”的强行法的行为,朝鲜不能摆脱其在强行法下的不进行核试验的义务。  相似文献   
29.
论自然法的否定之否定与国际法的构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国强 《法学评论》2007,25(4):37-43
扬弃后的自然法,本质上是理性对社会规律的认识,是发现性规则,它具有超实在性、价值中立性、抽象性、普遍性、进步性与可转化性等特性。自然法不等于道德。目前在国际法学领域,自然国际法要么被认为不存在,要么被等同于国际道德,这些错误的意识使得自然国际法在国际舞台上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自然国际法是自然法在国际社会层面的体现,是理性对国际社会规律的认识,是调整国际关系的发现性规则。自然国际法不等于国际道德。国际法应当一分为二,国际法是自然国际法与实在国际法的结合。  相似文献   
30.
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是指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管理,通常涉及离岸金融运作的资本金、交易对象、经营范围、交易货币等问题。在构建中国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法制的过程中,对于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可以参照国际上的通常做法,采取间接控制的方式;对于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应当采取一个适中的标准;对于离岸金融业务的交易对象应明确其主要为非居民,但一定条件下居民也可以参与交易;关于何种货币可以在离岸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问题,应在明确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交易货币地位的同时,为人民币成为交易货币留下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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