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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与国外生刑的现状相比,无论在实际可适用罪名范围的刑事立法规定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之实际判处和实际执行上,我国的生刑均不存在过轻的问题。国外生刑期限普遍高于我国的提法并不科学,且德、日等国家生刑期限的提高也仅具有相对性,对于我国并不具有可借鉴性。无论是考察已经废除死刑且生刑期限高于我国的国家的情状,还是探究虽没有废除死刑却提高生刑期限的国家之状况,我们均无法得出一个国家的死刑限制或废除和生刑期限提高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的结论。因而,即使对比国外的相关规定,也不能认为我国存在生刑过轻的问题,更无法得出我国也需要通过提高生刑期限来限制或废除死刑的论断。 相似文献
42.
43.
时下,“非典”给人们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甚至社会的经济发展都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在这突如其来的灾难面前,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非典”、齐心协力抓经济,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但是社会上却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非典”进行各种各样的犯罪活动,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为了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相似文献
44.
最近,国务院召开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提出要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反腐重点,于是,从2004年“朗讯风波”到2005年“谢瑞麟”事件、“天津德普”案,人们对惩治商业贿赂有了太多的期待。本期以“反商业贿赂,悬反腐利剑”为话题进行讨论,希望引起读者的共鸣。 相似文献
45.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一种"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现象而不仅是量刑规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者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者有通谋时,仍应按相应共犯论处;在"单方明知"或"双方明知"的情形下,对帮助者均应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知"的含义除包含"确实知道"外,对于"应当知道"应以"大于半数规则"作为限制标准。 相似文献
46.
对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研究和准确认定,有利于防范人工智能技术风险,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进步。研发者设计以实施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一切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直接故意。研发者设计以实施非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当研发者违反了注意义务且有刑法明文规定时,其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犯罪过失。应根据智能机器人的“智能”程度分“直接过失”、“管理过失”、“监督过失”三种类型来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47.
青少年网络欺凌行为因为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匿名性以及广泛传播性,加之青少年身心尚未成熟,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青少年网络欺凌行为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在公开的网络空间散布带有欺辱性质的内容或谣言涉嫌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公开他人信息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社会秩序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非公开网络空间采取点对点式的青少年网络欺凌难以认定为犯罪。就目前实践的情况而言,应合理划分青少年网络欺凌的规制范围,同时适当对犯罪圈内的青少年网络欺凌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并增强青少年寻求刑法保护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48.
要纠正P2P网络集资无序发展的乱象,P2P网络集资的刑法介入具有必要性。但是,如果刑法过度地介入P2P网络集资,就不仅会阻滞甚至扼杀P2P网络集资带来的金融创新和所产生的积极影响,还会在很大程度上使P2P网络集资失去生存空间。因此,应当以是否严守传统的"信息中介"经营模式作为划定P2P网络集资刑法规制范围的界限,将"异化"的P2P网络集资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将传统"信息中介"式的P2P网络集资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在P2P网络集资的刑事认定中,司法机关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9.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上)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有组织犯罪。在近期全国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列为打击重点。1997年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了更有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00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无疑对于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正确适用法律是非常有帮助的。尽管如此, 相似文献
50.
应对突发危机的水准与社会和谐的水准是成正比的,以强化法律之治来应对和谐社会中的突发危机,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从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探讨突发危机应对机制的建立和价值取向,分析突发危机应对机制的法制轨道和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崇尚有序、安全和实现自由、福祉无疑应是突发危机应对机制的应有之意;在运作方式、启动程序乃至具体内容上体现合法性则是将突发危机应对机制纳入法制轨道的必由之路;而坚持法治、保障人权、行政公开等原则则是在和谐社会中建立突发危机应对机制所不可或缺的内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