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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到尊严
没有谁会否认,这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改革三十年在本质上就是中国人的权利意识逐步觉醒的过程。作为一个宪法学者,我当然不反对谈论权利;事实上,宪法成天在谈论各式各样的“权利”。尤其是在中国人的权利保障还很不到位、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仍然严重失衡的情况下,更有必要大张旗鼓地宣扬人权理念。但是作为一个“中庸”主义者,我自认为任何事情都需要把握一个度,即便权利也不例外;“权利”谈太多了,也会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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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是什么?--社会功利主义的定义及其宪法上的局限性 总被引:40,自引:0,他引:40
本文从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出发,论证社会功利主义为"公共利益"提供了最恰当的定义.按照这种定义,"公共利益"就是全部私人利益之和,而法律的基本目标就是个人利益总和的最大化.尽管如此,"公共利益"仍然很难准确计算,因而在很多情况下--例如土地征收和城市拆迁,政府计划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通过制度决定的.由于代议制民主和功利主义具有天然联系,议会一般被认为是"公共利益"的最适当决定者.最后,议会代表的多数人利益可能和少数人权利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议会权力及其所定义的"公共利益"必须通过宪政机制而受到限制,以避免侵犯宪法为所有人保障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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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行政法制的发展历程中,法国行政法体系是独具特色的。在这一架构中,法国的国政院(亦即行政法院)之功能与运作更具有特殊意义。国政院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创造了自成一体的行政法律结构,这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实施司法控制起到了应有作用。本文从实体法的角度,分析法国国政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及其类型,探讨国政院运用法律普遍原理审查行政行为的历史经验及其法律机制,并由此揭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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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构成——对行政法的目标以及“平衡”的意义之探讨 总被引:32,自引:0,他引:32
编者提按:行政法学上的“平衡论”提出之后,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与探讨,赞同和持异议者均有之。特别是对行政“平衡”的取向、内涵和实质,有着许多不同见解。此处张千帆之文,从平衡与法律秩序的关系、平衡与公共利益的认识以及平衡的实质效用等三个相关但却基本的问题着手,从理论上和制度上对平衡论的内涵展开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论点,足当一家之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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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职能的强化与转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到今年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 (简称“人大”)制度的实施已整整历时半个世纪。 1 94 9年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1 95 3-1 95 4年 ,中国产生了第一批地方人大 ,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名单。 1 95 4年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人大制度正式运行。此后 ,中国虽然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 ,但人大制度一直保留至今。全国和地方人大是中国的代议民主机构 ,肩负着对于法治而言至为关键的立法义务。半个世纪以来 ,人大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一方面 ,由于绝大多数人大代表是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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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个人自由权利与社会治安秩序之间的现实冲突比过去更为突显。应转变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传统思维,在允许地方更多自主权和选择权的同时,更充分地保障公民个人的宪法基本权利。无论是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法律界定,还是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都要求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以审查地方立法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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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经历长达五年的停滞乃至逆转之后,中国司法改革的步伐近日骤然加速。7月9日,最高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针对八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其核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建立司法责任制、落实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实现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12日,上海市正式启动了司法改革试点方案。"上海方案"旨在明确法官、检察官的人员构成,削减院长和庭长的行政性权力,调整审判委员会的地位与功能,加大司法专业活动的权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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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联邦宪法的制订开始,美国政治思想和社会倾向一直分为两大派:民主主义和自由宪政主义。无论是政治斗争还是学术交锋,整个美国历史都贯穿着这两大派别的竞争与妥协。一开始以杰弗逊为代表的民主主义和卢梭一脉相承,主张人民及其选出的议会代表——或更准确地说,他们中的多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以麦迪逊(尽管他后来在政治上曾和杰弗逊站在一边)为代表的宪政主义则继承了洛克与孟德斯鸠的自由主义,更为注重保障个人——尤其民主社会中的少教人——的基本权利,并要求对政府权力加以种种限制以达到某种平衡。如果前者更重视在传统意义上的普通法律的最高效力(杰弗逊甚至认为宪法也应该和普通的法律一样,每二、三十年“再来一次”),后者则更倾向于认为任何政府行为——包括立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某些更高的道德规范之约束.不论它们是不成文的“自然法”或基本的民族思维习惯,还是成文宪法所体现的某些因司法解释而变得相当确定的基本原则。马歇尔大法官为司法审查所建立的里程碑——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①为美国模式的宪政主义奠定了基础,并正如杰弗逊主义者所要反对的,它把控制宪法意义的最高权力交给了经常不是由人民直接选举出来的(因而相当独立于他们的)法院。马伯里模式在世界各法治国家(包括美国本身)受到了广泛争议,但它仍然代表了一种似乎不可抗拒的潮流。尤其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各法治国家先后采取了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宪政审查体制。当然.这并不表明民主主义就将退出其“历史舞台”。事实上,这种哲学已经不只是“左派”的专利;有趣的是.法院内部的保守派现在经常用它来攻击司法判决历年来以宪法的名义创造的宪法文本并未明确提到的各种“自由”或“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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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司法改革的真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完全依赖上级监督非但不能消除腐败,而且只能改换腐败形式并将产生新的更大的腐败。司法改革断断续续迸行了10个年头似乎走到了人们基本不满意的地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