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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贿选案”发生后,该省人大常委会无法正常开会履职。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代行该省人大常委会的部分职权。这被认为是宪法上的创制性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创制超出了宪法文本,不是宪法解释行为,也不是宪法续造行为,而是宪法建造行为。政治主体在面对宪法僵局时主动实施宪法,建造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内容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内涵,有效解决僵局并发展宪法。这并非孤例。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曾在“总理辞职案”中进行过创制。创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前提是出现了必须创制的环境、没有可直接适用的宪法规则,方法是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政治选择,形式是发布决定而非立法。创制具有宪法法律界限和合理性界限。政治主体要选择恰当的宪法原则和制度进行创制,所创制的内容要符合比例原则。创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掌握的一种新宪法工具,表明我国宪法实施具有政治主体与宪法互动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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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权扩张的合宪性与宪法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少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2):63-73
《立法法》 修改扩张地方立法权引起了合宪性争议。宪法对地方立法权的规定十分模糊,并存在很多空白,给国家立法机关留下了较大空间。《立法法》修改是立法者阐明宪法的不确定性、填补宪法空白的表现,形成一种由立法者发展宪法的模式。在规范意义上,地方立法权扩张在民主基础上扩大了地方自治。在功能意义上,它契合八二宪法鼓励实验的精神,有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地方立法权扩张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是其发展宪法的理性依据。这个例证表明宪法通过民主机制发挥效力的路径。它构成了我们运行中的宪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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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文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8,(1)
民主党和共和党的初选是美国选举过程的重要环节。它兴起于进步主义时期,以公开化和民主化为主要目标,但在20世纪70年代改革之后才居于主导地位。目前,美国两党形成了激进的直接初选模式。它以将决定候选人归属的政党核心权力下放给选民为主要特征,贯彻抑制政党的理念。它是分权型、理念型、中间型政党的主要制度基础,使两党内部治理民主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它也影响了美国政党政治,使政党内部事务公开化、政党结构更为开放、政党机器作用下降,使选举聚集了更多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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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会管理体制需要回应新技术、新事物带来的挑战,微博问政的兴起及其快速发展提供了新思路。考察微博问政的实例,可以将其分为七大类型。微博问政更新了公众参与的话语体系,体现了网络时代的特点,但也存有很多缺陷。微博问政逐渐成为法治发展在官方路径和民间路径之外的第三种路径,但其促进法治发展的进程中却存在很多困境。规范化微博问政不仅能够表征民主,也能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实现控制公权力的目标,成为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在网络时代的重要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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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情消费状况研究--鄂北大山村调查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中国的许多农村,农民因为人情消费而导致家庭承受着沉重的负担,但是农民并没有因为这种负担而放弃人情消费。笔者对湖北北部的大山村100户村民进行了调查,通过对相关数据的统计来了解村民人情消费的实际状况,并对农民人情消费得以延续的原因、实质与意义、经济效应等方面做了一定程度的讨论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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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的冬早蔬菜,经过21年的发展,已成为元谋县产值上亿元的一大经济支柱产业,外销蔬菜占全省外销蔬菜的一半以上。元谋热坝已成为名副其实的“金沙江畔大菜园。”产业结构调整后,蔬菜已确定为元谋一大支柱产业来发展。可近两年来,元谋冬早蔬菜连年出现菜多难卖、菜农增产不增收的局面,“洋葱烂市”、“黄瓜烂市”等菜烂市现象频繁发生,就是以前价格较坚挺的茄子、菜豆等细菜的卖价也比往年下降了许多。因此,不少菜农认为:全国冬早蔬菜市场已趋饱和,再加上各地“菜篮子”工程的实施,元谋再发展反季蔬菜恐怕难有销路。冬早蔬菜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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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义务。传统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重视“规范-制度”结构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多方联动的任务,宪法涵盖了权利保护涉及的规范、组织结构和过程,这一领域也由大量软法进行制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组织体系是涉及多重主体、设定了多重责任的系统。不同组织扮演着不同角色,发挥角色的同一性功能是权益保护的基础性条件。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不同利益代表者接近和施压政府而政府有效平衡、综合的过程。权利保护过程中要重视利益代表参与并发挥作用。不仅重视规范以及少年司法制度建设,也要重视组织的功能以及权利保护的过程,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理论研究和实践的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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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备案审查机构发现法规“同宪法相抵触”,可以进行处理。理论界于是认为备案审查制度包含了合宪性审查职责,但这种理解存在很多难题。在本质上,备案审查是一种立法监督制度,以合法性审查为主要职责,发挥间接的宪法监督功能。虽然在备案审查中直接依据宪法进行审查有法律空间,但该工作存在现实局限性,表现为直接同宪法相抵触的法规数量少、发现难,且审查机构没有能力从涉宪法的规范性文件中发现、处理真正的宪法争议,也不会质疑法规的依据是否合宪。备案审查实践中从未依据宪法进行过实质性审查。将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混淆在一起,不利于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我国正在建设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中心的集中式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它排斥在备案审查中进行合宪性审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时应当建立备案审查的合宪性审查提请机制,让备案审查为合宪性审查提供案源和动力,实现两者的衔接协调和共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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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审查是实施宪法内容、确保宪法效力的重要制度,目前国外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模式以及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模式。我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围绕着健全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有效行使权力为主的合宪性审查工作机制,发挥辅助性制度的联动功能,并适时探索新的制度形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