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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玺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2)
唐代永徽以后,杂治并未被三司推事所彻底取代,反而对“三司”制度形成相当冲击与影响,所谓“三司推事”常有名实不符之困境。究其根本,乃是杂治惯例持续起效之表征。“受事三司”的逐步淡出与“推事三司”之尴尬境遇,均源自传统杂治惯例的强势干预。从杂治到三司,乃至三司使的出现,群臣杂治惯例始终是唐代诏狱会审之主流模式,御史台在杂治规则运行中占据优越地位。至中晚唐时期,杂治地位呈现下移趋势。 相似文献
12.
陈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6):155-167
作为传承久远的司法规则,“赐死”条款却在北宋《天圣令》中神秘消失。究其原因,乃是制度层面之专门安排,而非法令文本传抄疏漏所致。《天圣令》修订以后,赐死在具体适用层面形成的诸多习惯性规则,在宋代司法实践中得以长期沿袭。以天圣修令为界,宋代赐死裁决应当分别以令文规定和司法惯例为依据。以赐死为代表的惯例性规则呈现高度韧性与强大影响,对于司法实践发挥着实质性支配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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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重视程序正义,在众证定罪之前,三次讯问之际,法司应向嫌犯出示书证、物证等证人证言以外的其他证据,传统众证定罪原则所强调的言词证据之间互相印证的既有模式因此发生变化。三问程序的创制,是古代言词证据规则的重要创新,实质上是对特殊人群免于刑讯特权的间接否定,即实施三问以后,嫌犯不再享有豁免掠治之特别关照。在三问前置、刑讯为辅的规则之下,宋代众证定罪证据规则经体系重构而实现自洽,对于改变以口供为中心的司法传统,构建各种证据相互印证的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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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廊坊市民营经济发展势头迅猛,成为全省唯一连续六次获得"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市"称号的设区市。在廊坊,72%以上的GDP,90%以上的财政税收,93%以上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95%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来源于民营经济。民营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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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巫蛊之术乃杂糅盟诅、仙怪、道家、谶纬而成。隋唐时期,宗室官僚敬事鬼神,笃迷厌胜的左道信仰观念,成为刺激了巫蛊犯罪大肆泛滥的直接动因。司法实践中,巫蛊、厌魅行为交错丛生,史籍常以"巫蛊"、"厌蛊"等概称。在司法检验层面,厌魅者破坏偶人、书写符谶,法司易于勘察取证。相比之下,关于蛊毒的勘验判断显得较为困难。晚至隋唐之际,似尚未出现确切的蛊毒司法勘验标准。 相似文献
16.
陈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4):120-133
唐代"长流"不受律令里数限制,刑期不可预见,有终身不返之意,为常赦所不原。其放逐区域主要集中于剑南、黔中、岭南三道。作为死刑之减等,长流之具体施行程序较为严格,司法实践中大致遵循除名、发遣、安置等环节,其间又涉及决杖、程粮等问题。唐代长流刑之演进与适用,既是对传统"三流"制度的完善,更促进了死刑易科制度的发展,并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宋元明清配役、充军等同类刑制之历史渊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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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实习较好地实现了专业理论知识与实践的结合,以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验证理论.毕业实习是学生在校学习与毕业进入社会工作之间的一个承前启后的环节.通过这个环节的学习,同学们对课堂所学知识和实践之间的关系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毕业实习让学生广泛接触社会,积累社会资本,有利于提升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通过在实习单位的工作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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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其法律制度也达到了古代封建法制的最高水平。唐代总结其前代王朝刑事证据之经验并有所创新,直接影响着后世。唐代立法和司法实践体现了据证惟实、重视伦理权衡等证据原则,主要证据形式包括口供、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和勘验笔录,相应的取证方法主要有取得口供和证言的刑讯、获取实物证据的现场勘验和搜查,司法官员运用经验和逻辑推理综合审查和运用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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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虑囚使职系统的演进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机关审断淹滞造成的囚徒羁留问题是唐代频繁遣使外出虑囚的根本原因,“虑囚”包含省录、宽宥、疏狱三重内涵。唐代设置中央职官充使虑囚和地方分道遣使虑囚两大系统,按覆地方刑狱。使臣接受差遣赴诸道州县理问囚徒,疏决囹圄,在承旨巡查司法审判的同时,承担疏导冤滞系留、监督地方行政、稽考官吏政绩以及体察民情疾苦等诸多社会职能。各系统虑囚使臣与地方司法机关相互牵制,协作互动,成就了中国封建法制的空前繁荣时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