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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陈璇 《法学研究》2023,(3):168-187
被害人自陷风险并不是一个仅涉及刑事可罚性的单纯部门法问题。以“仿共犯”模式为代表的单一刑法思维,一方面将“行为人—行为人”责任划分模式错误地套用于“行为人—被害人”责任分配问题,另一方面拘泥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在界分罪与非罪方面的功能,却忽视了其在初级规范层面的意义。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分析框架,由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两个层面构成。在法律性质层面,首先,从权利分配格局的视角出发,某些自陷风险的情形足以直接否定注意义务违反性;其次,在确定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需进一步考察能否根据被害人承诺例外地阻却过失行为的违法性。在法律责任层面,既可能因为“被害人过错”而降低甚至排除行为人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也可能借由“过失相抵”而减轻行为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13.
公民扭送权:本质探寻与规范续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璇 《法学评论》2019,37(3):174-188
  相似文献   
14.
陈璇 《中外法学》2012,(4):683-705
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的规定,义务违反与结果之间的规范关联(即结果的避免可能性)是过失犯成立的独立要件。首先,对于同时包含了作为和不作为要素的过失行为,只要作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就应当首先考虑作为犯的问题。其次,在判断注意义务的结果避免可能性时必然需要运用假定因果关系的思维方法,但应根据规范目的对假定因果关系进行限制。根据这一方法,只要合义务替代行为的结果避免可能性达到了占据优势的程度,就足以肯定义务违反和结果之间的关联。最后,在客观归责理论中,结果避免可能性属于危险创设,而非危险实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16.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不同场合提出了丰富的生态思想。这些思想包括:实现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之间双重和谐的生态文明观;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的生态生产力观;一切为了人民生态诉求的生态民生观;以"生态红线"为底线,整体谋划国土空间开发的生态安全观;实现最严"法治"的生态法治观等内容。习近平总书记的生态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学习和研究习近平总书记的生态思想,对于我们进行生态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以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和中国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17.
现行法律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性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问题饱受争议,从法理上来讲,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重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程序及救济程序,使之公正、合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陈璇  文雅茜 《政府法制》2012,(31):20-22
官员财产公开为何“人走政息” 9月16日,广东省纪委书记黄先耀在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座谈会上说,要研究制定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出台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公示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全面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  相似文献   
19.
由当代客观归责理论提出来的风险升高和风险降低理论都值得进一步反思。首先,任何与法益侵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都必然在客观上升高了该结果出现的风险。其次,所谓风险降低理论实际上包含了三种应当运用完全不同的原理来加以解决的情况:第一,在"真正的风险降低"中,结果与行为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二,在行为人误认为其行为降低了风险的情形中,应从主观归责而非客观归责的角度出发排除行为的犯罪性。第三,在损害替换的情形中,应当在肯定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前提下,运用紧急避险或推定的被害人承诺的原理来探讨行为的违法性问题。最后,对于"扳道工"案件,不能以风险降低为名运用假定的因果流程来否定客观归责的成立。  相似文献   
20.
自招危险情形下的紧急避险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招危险者是否享有紧急避险的权利?理论界存在否定说、肯定说、二分说以及相当说四种观点。破解这一理论难题的关键在于实现权利保有和责任追究之间的平衡。一方面,应当允许自招危险者实施紧急避险,因为这体现了法律宽容谦抑的品格和法益保护的思想,符合刑法关于紧急避险和中止犯的规定,在具有可操作性的同时又与社会一般观念相吻合。另一方面,行为人也必须为自己招致危难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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