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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 总被引:65,自引:0,他引:65
平衡理论、叙说理论和恢复正义理论是当今西方刑事和解理论中流行的三种解说,其中恢复正义是刑事和解最重要的理论基础。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中,并不存在严格意义的刑事和解制度。基于刑事和解在被害恢复与加害恢复方面的双重价值,应当对此制度进行合理化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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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制度:问题与出路——从查证保障功能角度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研究侦查羁押查证保障功能的意义在于检讨现行的侦查羁押期限配置是否合理.基于调研和对已有文献资料的分析发现:侦查羁押阶段虽有一定的查证保障功能,但与刑拘前阶段相比并无明显优势;尤须指出,逮捕阶段查证保障功能如此微弱,却配置了长达2月之久的期限,而查证保障功能较强的刑拘阶段仅配置了10天期限,致使两种期限的配置产生轻重倒置.基于平衡查证保障与权利保障双重需要的角度,有微调方案、中调方案和大调方案可供选择.以1996年刑事诉讼法传统为基础确定的中调方案较具可行性.无论哪种方案,均应进行取保候审和国家赔偿制度的同步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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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性搜查制度:基础与应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合意性搜查的法理基础存在于其搜查必要性与被搜查人自由意志的双重保证之上。在西方法治国家,合意性搜查是一种运用范围较广、但又受到严格的程序规制的任意性侦查行为。而在我国,合意性搜查在侦查实践中尽管普遍存在并运行良好,但却处于立法缺失的无序状态。基于对现行制度的考察与法治国家的经验借鉴,应确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合意性搜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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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原则和最后手段原则是诱惑侦查司法准则的核心内容。合法性原则以诱惑侦查的强制侦查属性为基础,要求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在实施诱惑侦查过程中应严格遵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法正当地实施,以追求客观、合法、有效的侦查结果。最后手段原则足以合法性原则为前提,并以侦查比例原则为理论基础,将诱惑侦查限定为侦查方法系统中的最后一环,是不得已而采用的最后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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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静华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
被刑事羁押者的会见交流权具有人身自由权与诉讼权的双重性,必须由刑事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会见交流权包括与律师之间的会见交流和与家属、其他人员之间的会见交流。作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调整重点,被羁押的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交流权也应得到国内法的关注。对会见交流权的合理的限制是必要的,但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并以例外为原则。我国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的确认与保障只能在刑事诉讼理念和刑事司法制度的整体重构中得到个别化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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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西方刑事和解起源于少年司法实践不同,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是在刑事司法的现实难题和政治使命背景下,主要作为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展开的。它以补偿被害人的物质需求为基本导向,被害人心理修复和加害恢复的目标一定程度上被置之不问。在此框架下展开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独特性被消解了,在政策理念、制度设计、程序结构和标准设定上都与成年人刑事和解无异,呈现为混合/补偿模式。基于此,有必要在考察西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恢复性司法和未成年人司法双重理念为指引,推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转型,即实现向专门/教化模式的转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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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查记录有《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和《挡获经过(说明)》两种形式,它们在制作主体、形成时间空间、证明内容等方面具有不同特点,之所以如此,源于不同的警务机制。盘查记录的诉讼证据资格不应有任何疑问,这是因为在"违法—犯罪二元追诉机制"下,刑事立案前的查缉活动由负责日常警务的警察依法进行,由此获得的证据必然具有合法性。在证明作用方面,盘查记录因其证明内容的综合性、直接性和不可替代性,从而具备了很强的诉讼推进能力。从立法完善角度,应当统一盘查记录的形式,规范其制作方式和记载内容,明确盘查记录的诉讼证据地位。 相似文献
28.
对指定辩护律师的作用,现行法的质量标准是"客观职守型援助",而更高的要求是"合理有效性援助"。以D县为个案,通过与委托辩护律师的对比研究发现,指定辩护实践存在"作用阶梯"现象。从定量角度分析,指定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表现明显不如委托辩护律师,后者相对积极;指定辩护律师在案件定性方面作用不大,较之委托辩护略有不如。而从司法人员的评价出发,指定辩护律师发挥的整体作用也不及委托辩护律师。究其原因,指定辩护律师介入诉讼时间过晚、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不充分、指定辩护质量监控机制偏于形式化是主要影响因素。进一步加强指定辩护律师的作用、提高其辩护效果,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这些内、外因素的调整与变化。此外,确立适当的改革目标也是不可或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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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静华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2):200-217
对于侦查到案制度,无论是个别化研究还是整体性研究,均将研究对象限定为到案措施本身,从而在一种辅助意义上理解到案措施的功能。阶段论研究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我国的侦查到案是侦查程序的"中间阶段",现代法治国家则多为"终结阶段"。它们的共同特征是,到案阶段以确认或排除侦查对象的犯罪嫌疑为基本功能,而到案功能的实现以短暂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为基本手段。从阶段论角度,侦查到案制度包括到案措施制度、到案羁留制度和案件处理制度。 相似文献
30.
马静华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7,(4)
侦查工作离不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众多充满智慧底蕴的讯问策略方法中,细节讯问法看似平淡无常,却是最为基本的一种方法。然而,对细节讯问法的理论探索并未因它在审讯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得到足够的重视。在此,笔者略抒管见。 一、细节讯问法的性质 讯问之初,犯罪嫌疑人一般有较强烈的抗拒心理,如畏罪、对立、侥幸心理。审讯人员针对不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组合各种策略、方法,抑制并逐渐削弱其抗拒心理,引导其权衡利弊,促其承认并供述犯罪事实。当实现从抗拒到认罪的心理转折时,一般的策略方法为细节问法所取代,后者的诉讼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