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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中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作为其适用范围。然而现实中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性不足导致被执行人难以监管。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增加公益劳动、思想汇报等刑事义务,不仅使被执行人产生抵触情绪,又变相地限制了他们的自由,且于法无据,并且还有违国际公约的精神。一些地方文件的变通又损害了上层次规范的严肃性。对于现实中的这种困惑,从长远和宏观的战略眼光来看,应于刑法中设立社区服务刑,并且作为一个独立的刑种规定在附加刑中来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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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在我国还是初创时期,也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模式,更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专门制度,再加上未成年时期生理心理的特殊性,从而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难上加难。这些难点从总体上可以概括为对象自身问题、适用范围问题、矫正方式问题和法律依据问题等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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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在司法运作中具有对司法权力的监督、促进法制的完善、促进司法裁判易被接受等正功能,同时也具有对司法的错误引导作用的负功能,主要表现为,民意往往会被感性所左右,导致理性的缺失,从而使民意内容失真,对司法可能产生误导作用;民意有可能被利用,从而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因此,司法在考量民意时必须对民意进行疏导与扬弃,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进行遏制,在宏观上要顾全大局,在微观上要进行合理解释,即司法必须慎待民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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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群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4):79-86
对于被害人承诺在故意伤害罪中的出罪基准,学界出现过完全处罚论、完全出罪论、善良风俗论、重大伤害论等几种观点。其中,建立在行为无价值基础之上的善良风俗论和建立在结果无价值基础之上的重大伤害论具有一定的影响,也是学者们争议的焦点。但是,它们都不能作为得承诺的行为出罪的唯一基准,而应当建构包含善良风俗论和重大伤害论中合理内核的新的出罪基准,即社会效益论。社会效益具体体现在规范效益、心理效益、经济效益等几个方面。当得承诺的行为导致社会效益的减损超出一般公众的容忍限度时,被害人的承诺无效,构成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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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迪厄认为,场域是"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惯习是"持久的可转移的禀性系统",场域是具有惯习的场城,惯习是有场域的惯习。场域生成了惯习,惯习建构着场域.惯习与产生它的场域之间具有基本"吻合的关系"。而在社会内行刑的场城生成的惯习比在机构内行刑的场域生成的惯习更易于罪犯行刑完毕后进入社会的场域相吻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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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是我国1997年刑法修改时新增加的内容,也是学界所说的"前科报告制度",或是一种"告知义务"。此条自新刑法实施以来一直存在争议,至于其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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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在劳动力市场的社会排斥——对上海市的实证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社区矫正对象的求职特征和社区矫正对象劳动力市场排斥的影响因素两个角度,来映射社区矫正对象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社会排斥境况,从而呈现出他们的弱势镜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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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洞理论分析职务犯罪根源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了社会正常有序地运行而设立的职位上相应职务的行使者,相当于博特的结构洞理论中的坐收渔翁之利者,对社会资源具有绝对的享有、配置和控制的优势,这种优势通过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此乃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其根源,而经济政治体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在环境因素和道德素质等内在自身因素是职务犯罪的条件.我们既不能消除职务犯罪的根源,又不能制定出完备的社会规则而使职务行为的行使者不能犯罪,以及无法保证所有职务行为的行使者都道德品质高尚而不愿或不敢犯罪.因此,职务犯罪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一种复杂社会现象,在对其认识及刑事政策的制定时应有理性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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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在塞林的《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中的文化冲突理论是犯罪学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犯罪原因理论。通过对其观点和论证理路的解读,该书既有一定的局限性,又为我们在进行犯罪学研究时视野的拓展、方法的创新等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