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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政治和社会发展方面的国情而言,中美两国少有共同之处。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国在经济上还十分落后,美国则是世界首富;中国有着数千年的传统文化,美国却只有几百年的历史。这些差别导致了两国观念形态、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的迥然不同。反映在外交上,从理论原则到政策实践,两国间相去甚远。然而,如从更深的层次加以考察,我们可以发现,有一些具有可比性的东西在两国对外政策中起支配作用。本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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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界对于概括条款的认识存有分歧,至今仍无共识。精准界定概括条款必须遵循“形式特征+实质功能”双重标准。形式特征为不确定性、要求价值补充、不可直接涵摄以及结构上的兜底性;实质功能为接受援引、灵活适应以及授权。遵循此标准,《民法典》中存在微观层次、中观层次以及宏观层次三类概括条款。微观层次的概括条款可称之为小概括条款,调整的是民法中的某一条规范,作为某一条款的兜底条款;中观层次的概括条款可称之为中概括条款,调整的是《民法典》中的某一分编,作为某一分编的兜底条款;宏观层次的概括条款可称之为大概括条款,作为整个《民法典》的兜底条款。三类条款均是转介条款,均适用案例群方法,但是由于各类条款解决问题的不同,形成各自案例群所转介的因素也遵循从微观到宏观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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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6条所规定的善意得利人得利返还是规范得利返还的一般规范,不宜直接作为双务合同瑕疵后得利返还的规范基础。双务合同瑕疵后得利返还的规范基础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第1句以及第566条第1款,前者规范合同缔约阶段的瑕疵,后者规范合同履行阶段的瑕疵,基于功能一致性考虑,二者在返还效果上应作等同处理。原物返还时,受领一方的返还包含原物、孳息以及用益;给付一方的返还包含价金以及利息、受领一方为标的物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有益费用,双方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返还不能的类型可以区分为自始返还不能以及嗣后返还不能,价额返还的范围以受领一方的对待给付为界限,计算标准原则上以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免价额返还义务的情形包含三种,即给付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瑕疵、可归责于给付一方的行为导致原物返还不能、受领的标的物在给付一方仍会发生毁损灭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