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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论自然法的否定之否定与国际法的构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国强 《法学评论》2007,25(4):37-43
扬弃后的自然法,本质上是理性对社会规律的认识,是发现性规则,它具有超实在性、价值中立性、抽象性、普遍性、进步性与可转化性等特性。自然法不等于道德。目前在国际法学领域,自然国际法要么被认为不存在,要么被等同于国际道德,这些错误的意识使得自然国际法在国际舞台上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自然国际法是自然法在国际社会层面的体现,是理性对国际社会规律的认识,是调整国际关系的发现性规则。自然国际法不等于国际道德。国际法应当一分为二,国际法是自然国际法与实在国际法的结合。  相似文献   
32.
罗国强 《法学》2007,(2):43-52
朝核问题再次印证了新世纪国际法危机的存在。尽管这是出于实在国际法的固有缺失,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此听之任之。这种情况下,需要直接适用强行法以弥补实在国际法的缺失。强行法不需要国家意志的合意即可成立,且其可以被直接适用于国际关系。朝鲜进行核试验的行为是违反“禁止核扩散、限制核试验”的强行法的行为,朝鲜不能摆脱其在强行法下的不进行核试验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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