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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物权法》第6条确立了"物权公示原则"以及"公示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我国物权法秩序下,该项模式不存在例外,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以完成一定的公示方式为生效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方式不以登记为必要,可以是"登记以外的其他方式",这构成《物权法》第9条第1款之"例外规定"的具体体现。登记的效力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以不同方式公示并出现冲突时,登记具有更强的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12.
网络反腐是当代的党务新词。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反腐蕴含着积极的宪法意义。网络反腐彰显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落实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应当通过宪法引领网络反腐的制度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网民及网站的管理引导,实现网络反腐与传统反腐方式的有效互动。  相似文献   
13.
司法实证研究表明,现行"权力驱动型"规范模式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存在容易引发权力滥用、失于对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权利的保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双重角色混乱、未能与现行法规范体系有效衔接等诸多局限性。究其关键在于没有以物权变动的逻辑阐释收回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法律结构,导致这一权利变动现象游离于物权法的规范体系之外,未能获得相关制度资源的有效规整。因此,需要改采"权利行使型"规范模式,以终止权的设立及行使为制度资源重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妥善平衡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相似文献   
14.
论合同解除制度的重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的合同解除制度中,解除原因(条件)的多元并立导致了合同解除在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充满混乱和矛盾。为增强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性,应限缩合同解除制度的涵摄范围,将协议解除从合同解除制度中分离,由合同订立制度加以规制;准确理解恢复原状的功能和含义,确认合同解除的一体溯及力;在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上,采用瑞士债务法的思路,由过失方赔偿无过失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相似文献   
15.
关于行政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关系,存在绑定与区分两种技术路线,由此关于未经行政审批之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状态,存有"合同无效说"、"合同未生效说"和"合同有效说"三种不同的立场。基于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相分离的既定选择,国家管制矿业权变动应当从否定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转向控制矿业权的实际变动,也即未经行政审批的矿业权转让合同亦为有效合同。在政策选择上,应当采用行政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区分的立法政策;在技术构成上,可以利用违约责任的承担与免除机制调整当事各方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16.
论股东会决议撤销权的主体及其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控制股东会决议撤销权运作的实际效果上,应当区分权利享有和权利行使。自解释论角度,根据我国《公司法》,凡股东皆为撤销权主体,防范股东会决议撤销权的滥用完全诉诸于规范权利的行使。自立法论角度,这种取向应予坚持,同时考虑将撤销权的主体资格扩展于董事、监事,并通过完善诉讼担保制度、引入裁量驳回制度,改善对于撤销权行使的规范,增强法律的应变能力。  相似文献   
17.
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构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建立所有权、承包权及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农地权利体系,是中国农地权利制度的既定政策选择。这种新型农地权利体系既能承载“平均地权”的功能负载,又能实现农地的集约高效利用,兼顾了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为建立财产型的农地权利制度、发挥农地的融资功能提供了制度基础。我国现行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客体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和僵硬,阻碍了对物的多维利用。依循多层权利客体的法理,经营权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设定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标的的权利用益物权,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同层次客体上存在的用益物权,可以同时成立而并不冲突。通过认可权利用益物权,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为用益物权体系所容纳。以设定经营权这一方式行使和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导致现行农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类型的结构性整合以及农地融资方式、农地使用权继承的结构性变动。  相似文献   
18.
论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蔡立东 《行政与法》2002,5(2):31-34
公司相互持股已经成为我国必须认真面对的一个问题,但相应的立法却十分薄弱,难以发挥实质的规制作用。因此在修订公司法过程中,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引进相应制度,强化相互持股的公司的程序性义务、限制相互持股的股东表决权、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实现对公司相互持股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9.
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裁判结果、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债务清偿方式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龃龉。对此,"数人侵权的侵权法进路"与"责任承担的婚姻法逻辑"均无法提供系统合理的解决方案。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困境渊源于既有立法规范混淆责任成立、责任承担与责任实行,缺失相应的立法原则、认定规则以及清偿规则。着眼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在区分责任成立与责任承担的维度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锁定于责任承担的范围内,遵循弱者保护原则,将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区分责任承担与责任实行的维度上,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应厘清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以侵权人个人财产承担。在立法技术上,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应采兜底性条款形式,同时配套以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相似文献   
20.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明确了村内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由于近半数农村集体土地没有进行权利登记,应当在土地登记簿推定规则之外,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在无法证明农村集体土地归属场合,推定其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可供选择的制度资源中,村农民集体最适宜被依法确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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