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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关于婚姻概念的反思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本文从我国目前理论上通说认为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因而无效婚姻等违法婚姻并不是婚姻的观点出发,分析其自身的矛盾和由此导致的司法实践的混乱,并探求这种误区的理论渊源。认为合法性并不是婚姻的本质属性,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为设权的意思表示性,这是婚姻自由原则所决定的。合法性并不影响婚姻的构成或成立,只是影响已成立婚姻的效力,应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无效、可撤销和婚姻的不存在与无效婚姻区分开来。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实质上为婚姻的有效要件,而非婚姻的成立要件。因而,无效婚姻等违法婚姻亦为婚姻;所谓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合意以结为夫妻并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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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的限制与排除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采用比较法的方法 ,就合同撤销权的限制与解除问题作了一些初步探讨 ,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 ,误解方对此有重大过失时不享有合同撤销权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只有此种显失公平是相对人乘人之危的结果时 ,不利益的一方才享有合同撤销权 ;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 ,只有在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情事时 ,受欺诈、受胁迫方才享有合同撤销权。撤销权的主体一旦行使了合同变更权 ,即丧失了合同撤销权 ,合同变更权是适用于双方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 ,至于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受害方不享有合同变更权 ;基于共同行为所签订的协议如合伙合同、合资合同等 ,原则上不存在合同撤销权 ;当可撤销权合同又具有无效原因时 ,仍可行使合同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与瑕疵担保请求权可以竞合 ,但只能择一行使 ;合同撤销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 ,并不相互排斥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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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的成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的成立 ,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 ,否则 ,无婚。婚姻的一般成立要件为 :存在双方当事人 ,而且双方当事人应为异性 ;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且须有身份行为的效力意思 (婚意 )。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为 :对于法律婚 ,须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 ;对于事实婚 ,须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以夫妻相待 ,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前提 ,但成立的婚姻并不一定有效。婚姻一旦成立 ,即使其无效 ,仍具有法律意义 ,如重婚中的婚姻亦包括无效婚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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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不仅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而且是加快和深化改革的需要。一方面,它总结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另一方面,它为深化企业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在总则中进一步明确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其后,突出地规定了“国家对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同时规定“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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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再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是一个历来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合伙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它只是自然人、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另一种观点认为合伙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它包括“非法人团体说”、“准法人说”、“法人说”和“第三民事主体说”等。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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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的私法化,是通过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具体化,使宪法权利包含的法律的基础价值准则作为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成分,进而将私人之间侵害宪法权利的法律行为视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从而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产生影响。由于公序良俗条款含义的包容性以及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尤其是宪法权利的特点,决定了公序良俗条款发挥宪法实施的私法化的桥梁和媒介的作用,是宪法权利及价值纳入私法领域不可或缺的具体路径。我国宪法第51条和民法通则第58条之间的共同性,使宪法权利私法化不仅具有宪法上的依据而且具有实行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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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无权处分——以处分行为与物权行为的价值冲突为突破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通过对无权处分行为制度进行历史考察、价值分析及其与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性质应当界定为债权行为,它的效力应当不受处分人的“处分权”的影响,它已从传统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类型中逃离,而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至于无权处分中的物权变动效力,在有效的债权行为的基础上,结合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善意取得制度,这个问题便迎刃而解。无权处分人有无处分权以及原权利人是否追认只是债的履行问题,这样就避开了适用处分行为(物权行为)这个矛盾而又费解的规则。这样的立法不仅简洁实用,而且还能够使无权处分制度很好地与其他制度协调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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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把经营权真正交给企业,这是增强企业活力,创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我们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为两权分离的真正实现走出了可喜的一步。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现行的改革并没有真正触动企业对政府的行政依赖关系,两权分离还没有真正实现。对此,人们不得不思索:为什么实行了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后,企业作为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局面仍难以改变?两权分离仍难以实现?我们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国家政府机关“两位一体”的局面没有改变,改府机关一方面是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执行者,另一方面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代表者。国家所有权职能混杂在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之中,致使国有企业无法摆脱政府机关不适当的行政干预。因此,把国家政府机关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所行使的行政机,与作为国家财产所有权主体享有的所有权分开,将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