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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是我国历史上盛行奴婢制度的封建王朝之一。体现清朝统治阶级意志的《大清律例》,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特权,强行推行等级制度,明文规定了满汉之间、良贱之间、主奴之间以及官吏和平民之间的不平等地位。根据规定,凡属贱籍之民,不准应考,不准做官,犯罪要加等处分等等,使奴婢、娼优、皂隶等所谓“贱民”几乎处于无权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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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各级地方衙署的司法审判工作,形式上由各级衙署的正印官审理,而实际上却多半为刑名幕吏所操纵,形成做官的不会办事,会办事的不能做官的特异局面。这是清朝腐败政治制度产生的结果,而反过来这一局面又促进了政治制度的进一步腐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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