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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交易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规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电子货币交易中,发行人、消费者和商户三方基本当事人之间建立了电子货币的使用、交换、存款、结算、储存价值请求权的转让以及电子货币的回赎等多重性质的格式合同关系。对此,法律应当在坚持契约自由原则的同时,对电子货币的回赎、收费、信息披露以及智能卡的转让等问题进行干预,以维护公众对电子货币的信心,保障电子货币的健康发展和交易效率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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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以和谐为其终极价值,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是由其自身特征所决定的。目前知识产权法未将和谐作为终极价值,对和谐的追求仅局限在正义和效益范围内,已不能适应现实的迫切需要。因此,应当明确将和谐作为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确立知识产权适度保护和利益分享原则,增强知识产权法的可操作性,并在此基础上,培养执法人员良好的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修养,提高民众对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的普遍认同意识,以保证和谐价值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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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卡信息披露进行法律规制,不仅是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银行卡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法律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对银行卡信息披露作出强制规定,不仅要明确规定银行卡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和方式,而且更要明确界定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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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行卡个人数据的隐私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银行卡个人数据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和信用状况信息。这些信息都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持卡人对之享有允许或拒绝他人查询、收集和使用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否则视为侵权。持卡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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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上商标使用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表明了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历来都是商标法不可回避的问题.随着商标使用的多元化发展,现行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呈现出使用范围界定过窄、商业使用标准选择不恰当、显性使用标准不合理、注册地法域标准无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等缺陷,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依据商标基本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借鉴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应当重新构建为:识别来源功能标准、使用范围区分标准、产生商业影响标准和商业影响所在地标准.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应当依照这些标准对商标使用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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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法律关系的独立性与牵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信用卡交易中存在着多种法律关系,其中,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关系具有代理结算和消费信贷双重性质,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不仅存在着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还存在着从属于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消费合同的特殊付款担保关系。这三方法律关系间经济上存在的密切联系,决定着法律上在坚持独立性的同时,必须承认其牵连性,才能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信用卡法律关系的高效健康运转,促进银行卡产业化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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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发达国家关于自然人缔约能力的立法和实践的经验比较多。我国应该完善相关立法 ,赋予未成年人成年后对其未成年时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 ,补充未成年人以欺诈手段与成年人订立合同的效力的有关规定 ,增加精神不健全者、酗酒者、吸毒者等成年人缔约能力的立法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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