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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笃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至119条规定了法院及当事人于审理前所进行的准备活动,但是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审前准备程序,而且审前准备活动也不存在程序上的法律效力。本文为叙述方便,暂将其界定为审前准备程序,以便与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联邦规则》)中规定的审前准备程序做一简略比较。一、诉答程序在美国,诉答程序(thepleadingprocess)是对抗制诉讼程序的第一阶段,它与发现程序等一起,构成美国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pretrialprocedure)。它由原告的起诉和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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