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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载北方某法院数次去南方某市执行一经济案件 ,都因种种原因无功而返。其中一次却是因被告所在地的市委的一份文件规定“政法系统……自 1997年 1月 1日起凡因经济纠纷冻结企业账号及财产、传讯企业法人代表 ,必须事先报告市政府”,而导致空手而归。看到这里人们不禁要问 ,“市委文件”岂能成为抵制法院执行的“挡箭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必须予以追究”。李鹏委员长在阐述党和人大的关系时也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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