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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领域,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是环境污染犯罪中专业性极强而危害性极大的犯罪.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尚未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和分析.而在侦查阶段,确立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的侦查主体、加强技术调查与刑事侦查的配合协作、掌握第三方调查难点及应对等问题对查清案件事实尤为重要;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认定(尤其是监督管理者刑事责任的厘清)、监督管理者注意能力的司法判断以及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等是建构我国核安全生产相关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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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对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可以通过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相统一,追溯起点与追溯终点相结合,纵向划定双层次监督主体等方法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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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我国各种冤假错案不断刺激公众的神经,从云南杜培武案,到河南赵作海案、李怀亮案以及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案,无不激起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同时也引起学术界与实务界的极大关注。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强调"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他们在关注个案的同时,还对冤假错案成因、司法制度和机制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成绩斐然,但多以综合性为视角,较少从检察环节即检察官的角度考虑如何避免冤假错案,而围绕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根源即刑法理念的偏见与检察官定位有误进行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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