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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激励功能的视角审视证据排除规则,将这种激励功能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着眼于法庭上的事实认定.既然在理性主义传统中发现真相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目标,那么就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交“最符合争议事实本身之性质的证据”.作为对英美证据法学者有关最佳证据论辩的总结和反思,戴尔·南希所提出的最佳证据原则理论对某些排除规则具有解释力.尽管这些规则背后可能有多元的政策理由,但同时能够激励诉讼双方提交最佳证据,强化、矫正对抗制本身的激励作用.第二个方面着眼于法庭外的行为,包括审前诉讼阶段中的行为和诉讼外的行为.对于前者,排除规则通过否定行为收益的方式提供反向激励,而对于后者通过降低潜在成本的方式提供正向激励.这体现了对外部政策的保护,激励功能的大小取决于几方面的变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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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传明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3,(6):113-121
在司法审判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普遍的错误风险,它起因于司法证明的经验推论属性。案件事实发生后,关于待证事实的信息借助证据得以移转、保存和提取。事实认定者从证据出发经由推论链条而推导出要素性事实,从而评价每个证据对要素性事实的支持度;然后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将各个证据的支持度合并处理,形成对事实主张的内心确信。由归纳推理产生的经验法则是必不可少的推论媒介,它借助演绎和溯因推理参与事实认定过程。作为推论起点的证据、作为推论媒介的经验法则、具体的推理方法以及将多个证据综合审查判断的方法,都具有概率性,会产生或转移错误风险。证明标准规则是对这种风险的法律认可。可以考虑通过降低风险、容忍风险和分担风险等途径进行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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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传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5):118-131
《人民陪审员法》在新创设的大合议庭陪审模式中,将人民陪审员的职能限缩在事实认
定上。该职能设定可溯及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传统,也与当代许多国家的陪审制移植模式呼应。这
一改革能否为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注入活力,取决于以下问题:陪审员是好的事实认定者吗?在个
体参审的视角下,很难证成陪审员相对于法官的裁决优势。现代认知科学和法律实证研究,反而指向
了陪审员的裁决缺陷。因此公众参与司法的理念与技术之间产生了悖论。但是司法程序中的陪审员
从来不是一个自然意义上的身份,而是一个制度建构的角色。陪审团制度以及成功的陪审制移植实
践,都通过一些技术性要素,塑造了集体评议和团体决策意义上的事实认定者,区别于法官的合议制
模式。陪审员的裁决优势正是源于这种制度建构。中国的陪审制改革应当在现有立法框架下,重构评
议程序和操作性规则,将人民陪审员塑造为优秀的事实认定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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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程序具有多元化的目的,如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解决民事纠纷和保障正当程序等。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能够在多大程度实现上述目的,可以通过实证评估的方法进行测量。中国司法文明指数项目的调研数据,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在及时受理起诉、符合程序公正、自愿和合法调解、有效执行裁判、提供有效诉讼救济等方面的情况。其中,对调解自愿性、程序公正性的违反,是制约我国民事司法文明的两个突出因素。进一步的数据挖掘显示,这两个因素明显地降低了社会对法官形象的评价;法官强制调解与法官所感受到的压力源存在关联性。民事裁判受到不正当干预的现象,降低了对民事司法程序公正性的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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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程序对于审查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保障行政行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行政诉讼实践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行政司法程序的制度价值,可以通过实证评估的方法进行测量。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项目的调研数据,反映了我国行政诉讼在及时受理起诉、符合程序公正、有效执行裁判、提供有效诉讼救济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对调研数据进行挖掘可以发现,行政司法程序的运行情况与法官形象之间存在正关联,对于这种关联可以进行多种解释。对于行政司法程序的评估,不同职业群体之间存在差异,这可以解释为视角偏差、社会信息供给负面化等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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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刑事诉讼侦查程序中,警察的取证裁量权尚缺乏有效规制。这对于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潜在而现实的威胁,会阻碍刑事诉讼法中"保障人权"立法任务的实现。为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引入起源于德国的比例原则,使警察的强制性取证行为符合适当性、必要性和比例性要求,为公民权益提供基于程序法定原则而又超越于此的保障。与此同时,要引入司法审查机制,确立宽严得当的令状主义,为比例原则的适用提供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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