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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未成年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关于其调查主体、内容,特别是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及应用规则的规定均有不清楚之处。社会调查报告应区分事实与评价,并在评价中附加量刑建议。宜立足于法定证据种类,把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单一实体分析其证据属性,即它是一种笔录化的(专家证人)证言。调查主体宜走专业化之路,以官方为主导、非官方社会团体为辅助,经费由财政单独列支。在诉讼程序中,它有必要发展为独立的一方参与人,配备必要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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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是法的渊源和表现形式,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律解释在适用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宪法解释不仅至今未见,且缺乏具体程序规定;立法解释的数量少,权利机关也没有切实担当起解释法律的重任;司法解释主体的多元化及权限范围不清,造成部分司法解释在事实上行使造法职能;部分行政解释与法律精神相背离,部门保护主义色彩浓厚;地方解释不仅随意性大、缺乏统一的程序规定,而且具有地方利益的色彩等。因此,寻找上述问题存在的根源,提出解决的基本路径和对策,对于完善法律解释制度和增强适用中的合法与有效性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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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是破解指导性案例适用僵局的关键。指导性案例以统一法律适用为核心目标,以创制法律规则为运行机理,具有制度建构上的一元性特征。在应然层面,应当确认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效力,使之可以直接作为案件处理依据。在实然层面,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效力规定晦暗不明,偏离这一制度的核心目标和运行机理,带来制度构想落空的风险。应以明确指导性案例效力为起点,对指导性案例遴选标准、遴选渠道、体例结构等进行调整,完善适用保障机制,推动指导性案例从“实然”走向“应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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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坤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5):134-144
刑事强制医疗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并不绝对互斥,当各自适用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可能要转换为另一种程序时,关键要看程序所能提供的保障程度。应对《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第3句作出实质解释,普通程序中可以附带地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只有从强制医疗程序转而适用普通程序才算是真正的程序转换,这个过程可以自动发生,不必程序倒流。原则上二审程序及复议程序也应照此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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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检察官法》巩固了司法体制改革成果,为检察队伍建设和组织体系建设确立了法治基础。为促进其有效实施,有必要深入辨析检察官、检察员的概念,准确理解不同检察官的职权范围,进一步凸显检察官的主体地位。针对涉及检察人员切身利益的初任检察官、遴选检察官机制,有必要从现实出发,关照上级院检察官助理的初任,为检察人员上下左右流动拓展空间。恪守客观公正的立场,重点在于强化职业伦理,防止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化。应慎重对待《检察官法》与《检察院组织法》关于职责表述的不统一问题,避免产生新的理解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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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的面相——一个研究性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一种国家干预,民事检察与法律监督有何关联,国家干预的正当性何在,干预到底限定在多大范围,这些问题无疑是民事检察的基础问题。回答这些问题既要面向我国现行法制,也要作返回原点式的考察,更需要结合民事检察改革进行必要的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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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坤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22(6)
我国《刑法》第88条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中“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两种情形,但由于适用条件不够明确,兼之“立案侦查”作扩大化解释,致使追诉时效的停止成为一般样态,无限扩张了国家的刑罚权.妥当的办法是建立健全时效中止、中断制度,明确审查期间不停止时效进行,限制因被害人控告事后审查应否立案对时效的无限延长、确立追诉时效计算的个别化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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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监督地方立法的热潮肇因于中央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人大改进司法监督、人民群众迫切要求公正司法、以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不断完善等因素。虽然诉讼监督地方立法名称不一,但规范对象均着眼于诉讼监督,在地方立法形式上,宜选用决议的形式,并应以听取检察机关专项报告为作出决议的前置程序。诉讼监督应超越地方立法囿于一地的局限性,走向全国性立法之路,在路径选择上不宜过分追求立法形式的精致,而应注重规范发生效力的作用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