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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当代西方法学界,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呈现出三足鼎立的态势.三大法学派彼此之间存在着激烈的学术争论,但同时也存在着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趋势.在此基础上,法学一体化运动应运而生.这场运动的主旨是努力促进三大法学派之间的理论融合,从而建立一个统一法学.法学一体化运动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果,但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相似文献   
12.
违法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主体为什么选择违法行为?如何制止主体选择违法行为?对此,经济学的回答可谓令人耳目一新。经济学恪守“经济人”的信念,认为理性的主体都是利益最大化追求者,他们在作出一定的行为之前,总要对各种可选的行为方式的成本和收益的大小进行预测和比较,从中选择能给自己带来最大利益的行为。主体选择违法行为,就象主体选择职业一样,关键在于有利可图。因此,要制止主体选择违法行为,就必须对违法行为的成本和收益进行调节,使主体得不偿失。  相似文献   
13.
“公民为什么遵守法律”的问题 ,就是公民的守法理由问题 ,这是西方法哲学界长期关注的一个重要理论命题。不同的法哲学流派就此提出了各不相同的学说 ,其中 ,较有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论、暴力威慑论和法律正当论等。讨论公民的守法理由 ,必然涉及到公民有无服从恶法的义务问题。对此 ,西方学者发展出一套名曰“公民不服从”的理论 ,它标识着公民守法的限度。本文的主要内容是对西方法学界的上述理论进行介绍和评析。  相似文献   
14.
自由、理性、利益与法律——马克思早期立法思想探析丁以升本文所说马克思早期的立法思想,是指马克思在与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决裂之前,在理性法观念指导下所持的立法思想。它们集中反映在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时期及稍前所写的几篇政论文章中,这些文章写于1842年...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法院公共政策创制功能的建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现代西方国家,法院通过违宪审查、创造判例和法律解释三种方式发挥着重要的公共政策创制功能。而在我国,法院无权进行违宪审查和创造判例,同时也不享有法律解释的垄断权,因而法院的公共政策创制功能还比较脆弱。要建构我国法院的公共政策创制功能,就必须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违宪司法审查制度和判例制度,并赋予法院在法律解释上的垄断权。  相似文献   
16.
丁以升  孙丽娟 《法商研究》2005,22(2):103-106
现代法院作为“社会纠纷裁判中心”,是专司纠纷裁判功能的组织机构。在功能设定上,我国法院存在着一种二律背反的现象:一方面法院承担着大量的非裁判性功能;另一方面,许多应该由法院承担的纠纷裁判功能事实上并没有归入法院。因此,应该借鉴现代西方国家法院功能的定位,理性地界定和建构我国法院的纠纷裁判功能。其一,应进行法院功能的“净化”,把非裁判性功能从法院的功能范围中剥离出去;其二,应进行法院功能的扩充,把非纠纷裁判主体拥有的纠纷裁判权统一划归法院行使。  相似文献   
17.
“拿波伦酒吧典当担保纠纷案”研讨综述●丁以升近年来,典当业在全国方兴未艾,典当纠纷案时有发生,但是,由于立法滞后,法院在审理这类新型案件时基本上无法可循。日前,国内首例典当担保纠纷案——“拿波伦酒吧典当担保纠纷案”在上海诉至法院。该案的审理给典当立法...  相似文献   
18.
法官不是行政官员,而是社会纠纷的裁判者。但是,我国主流的意识形态和相关的法律制度却习惯于把法官混同于行政官员,从而滋生出一种严重的法官官僚化倾向。其主要表现是:法官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行政官员的角色,履行着部分行政职能;在法官的选任上,奉行"重政治,轻业务"的标准;审判权的运行方式明显趋向于行政化。为了消解法官的官僚化现象,有必要净化法官的功能,推行法官的精英化,并保障法官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19.
司法的精英化与大众化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丁以升 《现代法学》2004,26(2):92-99
在西方国家的司法领域 ,司法的精英化和大众化两种现象同时并存。它们分别建立在不同的理论基础之上 ,并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撑。司法的精英化代表着司法的“职业理性” ,而司法的大众化则体现了“大众理性”在司法中的作用。它们有着不同的适用空间 ,是相反相成、相互补充的。建国以后 ,我国的司法走的是平民化、大众化的道路 ;与此同时 ,又硬性推行一套别具特色的陪审制度。这是对司法的运作原理和陪审制度的法理缺乏理性认知的结果。中国司法的未来发展方向是走职业化、精英化之路。在基本实现这一目标之后 ,则应该为司法的大众化设定一定的运作空间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陪审团制度。  相似文献   
20.
来自于经济学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主观主义被认为是法律经济学的重要方法论基础。但是 ,对于法律经济学和经济学 ,无论在它们的内部还是外部 ,人们对这两种方法论的认识与评价并不完全一致。作为两种重要的人类行为的解释模式 ,方法论个人主义和主观主义有其固有的缺陷 ,由此 ,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模式及其研究结论也就不得不蒙受挑战和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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