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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论“刑讯逼供”的解释与认定——以“两个《证据规定》”的适用为中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为遏制刑讯逼供,我国构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确适用的前提,是对"刑讯逼供"一词作出准确而允当的解释。"刑讯逼供"本系我国立法上之用语,国际上更为通用的是"酷刑"一语,而目前,对"酷刑"最权威的定义,来自联合国《反酷刑公约》,根据条约神圣的原则,依据《反酷刑公约》对酷刑的定义来解释刑讯逼供,基本是可行的。在司法适用上,解释和认定刑讯逼供,还应当注意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具体判断。对于药物和催眠审讯,药物审讯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催眠审讯在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前提下可用,但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营救式刑讯逼供的合法性也应当予以否定。 相似文献
152.
证据“转化”规则批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证据转化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未见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一直沿用的一项证据规则,它指的是侦查机关采取一定手段,将形式上(如取证手段、取证主体以及证据种类)不符合法定要求因而无证据能力的证据转换为合法证据的规则。根据证据转化规则之要求,非法定方法取得之证据、非法定主体取得之证据以及非法定种类之证据,都应当经过转化才具有证据能力。证据转化规则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产生,有其制度上的必然性。证据转化规则,在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沿袭已久,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力,证据转化已经成为侦查机关处理问题证据的常规做法。客观地评价,证据转化规则,在我国特定历史阶段,尤其是在程序法定主义以及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尚未完全得到确立的背景下,对于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化的进程有其特定的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证据转化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也引发了一些问题与争议,并由此凸显出其在证据法理上的某些矛盾与困境。基于此,证据转化规则的某些内容与要求,应当进行适度的修正,其适用范围也应当进行适当的收缩。 相似文献
153.
154.
155.
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重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现代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以保障人权、实现诉讼效益为价值依归,其确切的涵义包括了诉讼系属效力和判决的既判力两个层面.同时,作为一项运作性原则,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56.
市场经济本是风险经济,在民事经济交往和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条款中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规定设置,理所应当、分属必然。由此而产生民事纠纷,也当视为在交易风险的范畴内,并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自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而不必诉诸刑法。然而,如果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设置合同陷阱,进而恶意利用合同刻意制造所谓合同“纠纷”,并据此提起民事诉讼,获取对方财物,则是一种诈骗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构成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民事经济交易活动的复杂性,这两者之间… 相似文献
157.
自行补充侦查本质上是侦查,可使用各种法定的侦查措施。自行补充侦查具有纠正和弥补前期侦查不足的重要作用。实践中,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运用不够,导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较多,有必要通过理论与制度完善,推动自行补充侦查在检察实务中的运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将“二次性”、公正性、效率性、可行性作为启动自行补充侦查原则,同时设置自行补充侦查的启动程序等。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主体应为检察机关,是否启动补充侦查程序应当结合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情况进行连贯审查,检察官采取强制性补充侦查措施应当经法官同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