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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裁量的含义与内容刑罚体系是静态地对刑罚的研究,而刑罚裁量是动态地对刑罚适用过程的研究。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并决定其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刑事审判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两者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先后顺序:首先需要确定行为人是否有罪,如果认定为有罪,则需要进一步裁量刑罚.并将所裁量的刑罚诉诸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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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有刑法与没有刑法,会存在哪些区别?这些就是刑法的机能问题。刑法机能,又称为刑法功能,是指刑法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功效与作用。关于刑法的机能,存在不同主张。二分说认为,刑法的机能分为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只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法益保护机能主要通过行为规制机能来实现。三分说在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之外,强调行为规制机能的独立意义。在笔者看来,强调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具有必要性和独立价值,所以,刑法应该具有行为规制、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三个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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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5条、第66条规定了累犯。作为量刑情节,累犯是指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特定的时间内又犯一定之罪,从而需要从重处罚的情节。累犯与再犯既有联系,也有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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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维持论(维持现状)、改良论(修修补补)和重构论(推倒重来)三种倾向。“维持论”者在理论和实践上可能存在着“两头轻”问题,此种观点首先需要摒弃。改良论尽管较之维持论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在立场上是不彻底的。事实上,改良论者的两点改良建议已经分别从外观和内容上具有了重构现有犯罪构成理论的朦胧韵味,应该将改良论的主张再向前推进一步,直接导入德日的阶层式体系作为我国重构犯罪论体系的目标。也就是说,应当坚持激进的重构论的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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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绑架罪的修正构成的解释与适用——兼评修正案对绑架罪的修改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于绑架罪进行了部分修正,增设了"情节较轻"的减轻构成规定,这虽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这一减轻构成的评价、理解与适用本身仍是问题。在对绑架罪的减轻构成从规定方式到下限选择作了评述之后,文章继而讨论了对于"情节较轻"的具体理解问题,特别指出在规定了绑架罪"情节较轻"的构成之后要避免的几种错误倾向。同时,修正案对于绑架罪的加重构成未作任何修改,这十分令人遗憾,而本着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初衷,必须对于现有的加重构成进行严格的限制解释。总体而言,修正案对于绑架罪的修改虽有进步但不彻底,可谓是"半截子的革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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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那么,奸淫被拐卖的幼女的,该如何定罪量刑?如坚持认为这时的幼女属于"儿童"而不属于"妇女",则无论如何处理都无法在定罪准确和量刑均衡上两全。只有放弃刑法用语的统一性,认为《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中的"妇女"应该包括"幼女",才能保证刑事处罚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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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近代刑法理论经历了从明治初期的折衷主义到新刑法前后的新派理论,再到之后的新旧两派的“学派”之争,并在二战后逐步走向扬弃和融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理论上的争论始终与立法变动密切相关.同时,在论争过程中,既可看出群体性对抗,又可领略个人的魅力.日本近代的刑法学派之争,虽受德国影响,却又展现出明显的本土特色:新派理论先行于旧派且较为彻底,旧派理论则出现了折衷的倾向,主流理论更显示出国家主义的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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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卫过当而故意杀人的场合,能否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有不同的理解。肯定说可能会导致重复评价,而否定说可能导致防卫过当"免除处罚"的规定大打折扣。在将防卫过当细分为质的过当与量的过当、针对严重不法侵害的过当与针对一般不法侵害的过当的前提下,就会发现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既可能是"情节较轻"也可能不是,此即本文的"二分说"主张。判断是否"情节较轻",不能以存在法定的从宽情节甚至是减轻情节为基础,而恰恰只能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主客观情况,具体地加以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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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金融诈骗罪属于将结果作为目的的犯罪,其目的不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也不需要额外的证明;只要证明了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存在,就可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此外,多数的金融诈骗罪属于非法定的目的犯,而非法定目的犯的概念也有予以承认的必要。但是,必须正视主观要素证明难的问题,坚持以法定目的犯为原则、以非法定目的犯为例外的方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