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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秋收起义中,由汝城、宜章等地农军组成的工农革命军第二师第一团,是受命于湖南省委,在湘粤赣边陲揭竿而起的一支革命武装。以往不见史载,鲜为人知。我们以为,在秋收起义史册上,应如实记载一笔。一九二—七年长沙“马日”事变后,湘南各县农工运动相继被反动派镇压下去,唯汝城县农工运动仍蓬勃发展。六月中、下旬, 相似文献
82.
由金融危机引起的去全球化浪潮使得国际经济法治的基本价值受到了重新审视。现存的以自由为基本理念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具有优势互补、提高整体效率的正面功能,但因其发展理念上的误区,也导致了发展不平等、与社会福利相割裂、不可持续和充满风险的结果。其根源是自由主义假想完全竞争的市场、忽视结果平等、忽视整体社会和谐。明智的选择是明辨自由国际经济体制的局限,吸取其优长,通过构建市场竞争的透明度、实现环境成本的内部化、正视竞争主体的差别性、实行政府资源的再分配等方式予以补正,从而达到更为公正和稳定的结果。 相似文献
83.
《鹿特丹规则》的中国立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鹿特丹规则》试图在与海运相关的国际运输领域确立一套统一的规范,该规范在形式上采取国际条约的方式,在内容上则进行了制度创新,重新配置了承运人和货方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当今国际社会多层次主体、多元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对《鹿特丹规则》所采取的规范形式进行考量。着眼中国的航运大国和贸易大国的现实,指出中国对船货双方都有重大的关切,分析中国在《鹿特丹规则》语境下的利益取向,并不能得出船方或货方的利益即是中国的利益界定基础,采用这一规则对于中国可能并不意味着"帕累托改进"。根据《鹿特丹规则》相关规定,暂不加入《鹿特丹规则》并不意味着中国被拒于该体系之外。中国作为全面参与《鹿特丹规则》确立的国家,可以通过签署的方式表达中国对国际货运规范制定的肯定态度和决定意义,以进一步发挥中国在国际立法中的引领作用。 相似文献
84.
人的回归:个人国际法上地位之审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代国际法的发展是一个民族国家崛起而个人消隐的过程。但20世纪以后,个人的地位在国际法的体系内上升,体现在国际法赋予个人权利、施加给个人义务和责任,并使其有机会参与争端解决程序。对于个人是否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学界仍然存在争论。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此,而在于国际法是否真正关心个人、关注个人,以个人的生存、发展为主要宗旨,以个人的幸福作为其订立法律的基础、执行法律的标准。虽然国家及其主权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之内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其目的应当是实现个人的权益。未来的国际法应当更加具有人本主义的精神,在更多考虑普通个人的前提下发展。 相似文献
85.
对于涉外法治,必须采用系统思维,结合全球法治思想和实践发展的大背景、法治中国的大趋势进行研讨,同时根据“量变—质变”“否定之否定”“对立统一”这三大规律构建涉外法治的辩证思维,即在全球变局中的中国发展、民族复兴这一奋斗进程中把握其地位与意义,在历史的波浪式前进中看到涉外法治概念的提出是法治中国的阶段性总结、反思、升华,看到涉外法治在法律制度、法律观念、法律知识、法律能力、法治人才等方面持续不断的量的积累基础上达成的质的飞跃,将涉外法治的目标、形式、内容通过中国特色与全球共识、斗争模式与合作模式、物质富足与精神富足、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语言与行动、安全与发展等方面的对立统一而予以辩证理解。只有将涉外法治置于国际关系和国家发展、全球治理和国家治理动态发展的时空系统中辩证认知,才能更加明晰涉外法治的战略价值,确立涉外法治的建设目标与步调,贡献于法治中国的发展。 相似文献
86.
中国国际法理论的探索与建构已取得长足进展,但与中国的国际地位、国际法治的实践需求仍有较大距离。中国国际法学界有必要密切关注、细致观察中国国际法实践的导向,推进中国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从中国国际法理论的结构性定位上看,要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坚守主权独立、维护世界安全、实现民生幸福、崇尚法律制度、促进开放协调、应对风险挑战,应塑造由公正、和谐、人本、秩序、发展、创新构成的价值体系。中国对世界秩序的倡导和承诺为未来中国国际法理论的基本范畴确立了指引方向与参照体系。可以期待,中国国际法理论会在人民中心、互利合作、多边主义、创新发展、绿色低碳等维度上展开,体现历史厚度与世界视野,展示中国与世界法治及政治的互动。未来的国际法中国理论是既能有效解读和阐释中国,又能充分评价和指引世界法治秩序发展的概念、论断和逻辑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