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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严打方针的历史作用努力构建落实严打方针的长效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3):1-7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严打方针,必须健全和完善严打长效机制。严打长效机制是政法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而建立的一套能够依法有效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能够长期发挥作用的、相对稳定的工作系统。建立严打长效机制须遵循法制原则、人权原则、科学原则和效率原则,并确立“打击犯罪是公安主业”的理念,确立“公正与效率兼容”的价值取向,确立“实现多赢效果”的评价标准。构建严打长效机制应坚决打击突出犯罪活动,切实提高严打斗争的质量和实效;加强打击犯罪工作的专业化建设;积极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和公安科技建设;建立科学的严打考核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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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修订引发针对辩护律师、入罪门槛降低、罪状表述模糊易遭滥用等争议,还潜藏着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否尚未形成即遭“割裂”的问题。对法官群体和律师群体的模拟审判研究发现,二者对“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行为认知存在“入罪”和“出罪”倾向上的极显著差异,以及适用刑罚轻重倾向上的明显差异。导致显著差异的原因除立场不同外,根本原因在于对法庭秩序的约束对象、作用场域以及包容性的群体性理解偏差。扰乱法庭秩序罪修订强化了法官单方主导的法庭秩序观,可能进一步加剧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割裂危机。解决这一问题不能简单寄望于修改刑法或者制定司法解释,而需要顺应辩护权扩大的发展趋势,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形成互尊互助、更加包容、渐趋一致的法庭秩序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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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研究数据的核心内涵在于研究者基于自身经验的直接发现,其外延应基于这一核心内涵延展,而不受形式、载体等外在表现的过多限制。用数据进行测量是实证研究的基本观念,测量的实施需要经由概念化、操作化。刑事司法领域的测量具有自身的特点,如何在纷繁复杂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开展科学有效地直接测量,是实证研究的核心环节和难点。依据不同的标准将刑事司法实证研究涉及的数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能够提供很多观察不同种类数据特征、优劣与运用规则的视角。刑事司法实证研究中数据的运用应当遵循寻求较佳数据、量力而行、组合运用以及不迷信数据的原则。我国刑事司法实证研究的数据运用亦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值得反思。现阶段大数据尚未对刑事司法实证研究产生质的影响,但却能提供多方面的有益启示与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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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频发,对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心理救助等措施难以落实到位。与此相对应的是,中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立法重视惩罚,忽略预防与救济等问题。考量中国的惩罚性立法亦需要完善体系性不足、实践中类似案件不同判等现象。美国相关立法较为完善,其立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基本理念,从预防、惩罚、救济三个维度为被害人提供特殊保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以美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立法为参照,可以发现我国立法在预防、惩罚、救济三个维度的不足之处,并应当进行相应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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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2010年至2011年发生在韩国的18起真实案件的影子陪审团评议过程的观察和评议录像的内容分析,研究了陪审团裁决的约束力、陪审员数量、定罪和量刑方面的陪审团评议以及法官对陪审团评议的介入.总体来说,影子陪审团轮流发言积极参与评议程序,并且陪审员在辩论过程中彼此尊重,出现误解法律、混淆定罪和量刑事实的情况比预想的少.陪审团规模与评议质量之间没有决定性的关系.尽管令人鼓舞的和有待改进的方面并存,但是韩国陪审团评议的整体质量还是不错的.随着时间流逝,韩国的陪审制度有望逐步发展为一种能够加强普通民众的民主参与并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稳定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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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黑恶犯罪形势及"打黑除恶"工作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何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3):123-128
黑恶犯罪给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秩序带来严重危害,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隐患.加强"打黑除恶"工作,应该明确"打黑除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战略方针,全面推行和落实"打黑除恶"责任制,建立公安机关"打黑除恶"协调机制,建立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专门机构和队伍,充分运用侦查谋略和手段,坚决冲破"关系网",打掉"保护伞",加强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工作,广泛宣传发动群众,畅通群众举报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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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刑事和解的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该类犯罪在客体方面的特征及侵权行为属性与刑事和解具有契合性,同时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具有适度性、部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联系较为紧密。刑事和解能够更好地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能够使知识产权尽快产生效益,促进社会利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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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体系性的分级干预具有必要性,是实现教育矫治措施的相称性与有效性的要求的基础。体系化分级干预要求实现对适用对象和行为进行界定并分类分级,构建性质不同、递进衔接并能覆盖所有适用对象和行为的教育矫治措施体系,在不同的干预措施之间形成一定的转化和互通途径等体系性要求。为此,应当规定机构化处遇措施,并与半机构化处遇措施进行明确区分;充分关注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发展,将其作为分级干预体系的核心枢纽;在不同层级教育矫治措施内进行更为深入、细化的分级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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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证人保护有助于鼓励证人出庭作证,促使刑事诉讼良性运转。然而,对证人保护的加强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尤其是被告人所享有的保释权、知悉权、在场权和对质权。应当在被告人、证人权利平衡的视角下加强刑事诉讼证人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