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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外观设计是设计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也具有极强的市场价值,应受法律的保护。在普遍保护外观设计的前提下,各国因对外观设计属技术与艺术共同体之特性的认识不同,采用各种不同的法律模式保护外观设计。我国对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并不完善,应予健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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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介绍法院在我国虚拟财产第一案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入手,分析了虚拟财产纠纷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论证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规则在虚拟财产纠纷中应如何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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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自身特性与法律对知识产权客体的分类保护导致其除取得专利法保护外,也可能取得著作权法、商标法的保护。我国知识产权各法应相互协调,开展相关修订,以限制外观设计的多重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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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在编写的过程中,因可能引用他人作品,涉及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试卷的出版涉及试卷的著作权和被试卷引用作品的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现有法律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存在不足之处,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应不断完善以解决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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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宇晖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3,18(4):81-86
本文从现实的案例得出 :违约责任中由于缺少精神损害赔偿而出现社会的不公。违约责任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不仅是因为否定对违约引起的精神损害应给予赔偿的观点过于片面 ,更是因为这是历史发展对合同违约赔偿理论的新要求。英美两国已对违约中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出了有益探索。笔者认为 :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应是一般性的规则 ,但受到限制原则的限制 ,限制原则将精神损害赔偿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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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现状我国在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中就确定其保护的对象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开始采用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并延续至今。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具有新颖性且不是由功能决定的外观设计,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经过初步审查通过公告,就可以获得专利法为期10年的保护。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为了避免对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造成冲击,未在该法中提及实用艺术作品,在其实施细则中美术作品的定义也表明美术作品不包含实用艺术作品。2001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对美术作品的定义并未作修改,但随着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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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电力法体系的构想——以构建和维护竞争性电力市场为价值目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竞争性电力市场替代垂直一体化的电力行业模式是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决定了现行《电力法》必须进行大的修改。未来《电力法》的体系应是以构建和维护竞争性电力市场为价值目标统辖的总则、发电、输电、配电和电力零售、电力交易规则、电力监管六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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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的财产性、无形性和竞技性决定了体育赛事是一种新型权利客体,体育赛事权应属新型的知识产权.该权利应归属于体育赛事组织者,参赛者享有利益分配请求权.权利内容包括体育赛事标识权、体育赛事现场管理权、体育赛事现场信号权和体育赛事再现权等所有权利,可因公共利益受有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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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兼评《专利法》第三次修订的相关条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各国专利制度建立之初就已存在,随着专利制度的不断发展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目的也发生了变化,适用理由、适用条件、程序等都发生了变化.我国专利法中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相关规定都存在改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