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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供述是证据种类之一。在侦查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获取线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途径。正是基于供述之于刑事诉讼程序和侦查实践的重要性,导致了侦查机关为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而对其进行强制讯问的危险。基于国家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侦查讯问权的存在有其目的正当性,基于程序的正义要求,侦查讯问制度的构建应当符合法治的精神。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应当享有沉默权、知情权、律师帮助权。侦查讯问应当保持在必要的限度内,确保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在一种理智、理性、自觉、自由的状态下作出。  相似文献   
12.
从理想的角度而言,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公安机关决定采用何种保证方式,首先考虑的应当是保证的效果.但是,调查表明,在取保候审措施的功能被异化为一种"案件消化机制"之后,保证效果并非决定公安机关选择保证方式的关键因素.公安机关在决定采用何种保证方式时更多的是受到了经济利益和程序繁简因素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各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搜查对象的规定大都限于对人身或住处等场所,对搜查概念的理解传统上也仅限于是对现实空间的搜索和检查。但是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人们的隐私与其身体或住处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之后,对网络等虚拟空间的搜查成为现实。搜查对象从现实空间向虚拟空间的事实变化引起了规则的变化,拓展了搜查概念的外延,也让我们看见了在不同的年代人们主张的权利和权利载体所发生的变化。  相似文献   
14.
公安机关虽然不是专门的纠纷解决机关,但在日常警务活动中却承担了大量的纠纷解决工作。从公安机关解决的纠纷情况看,尽管大多数的纠纷所涉及的经济利益并不重大,法律关系也并不复杂,但这些纠纷大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暴力因素,因此可以将之归为一种社会危机类型。通过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纠纷主体之间的冲突能够得到及时的干预,较好地避免纠纷被激化后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可能。从区域社会之内相对较为完整的纠纷体系角度来看,可以将警察解决纠纷机制的功能定位为一种纠纷(危机)干预机制。  相似文献   
15.
审前羁押,原则还是例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拘留和逮捕统称审前羁押,实践中在适用时忽略了对审前羁押的必要条件--未然危险的分析,审前羁押沦为侦查工具.文章对审前羁押适用的条件进行了分析,对现状及未来进行了反思.  相似文献   
16.
被害人是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 ,但在刑事实体法上 ,甚至刑法理论上被害人都不能与犯罪行为人相提并论 ,原因在于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对诉权的独占。提高被害人的实体地位不能仅局限于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而获得民事意义上的赔偿 ,本文认为 ,应将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均纳入刑罚体系予以考虑 ,并对传统的犯罪观提出了质疑。  相似文献   
17.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的纠纷流向了公安派出所。一方面,是当事人理性选择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这些纠纷所表现出的暴力性特征与公众对警察角色认知相契合的结果。从更为宏观的背景分析,人民调解功能的弱化、人际关系的淡化和社会支持网络的缺乏使得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干预,而现代警务的快速反应机制恰好能够满足纠纷当事人对纠纷得到迅速有效解决的需要。  相似文献   
18.
也谈"躲猫猫事件"发生的根源——驳"侦羁分离"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侦查与未决羁押均由公安机关负责,即“侦羁不分”一直被学界认为是中国侦查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不能得到有力遏制,以及未决羁押场所中“牢头狱霸”现象产生的制度性根源之一。但从实践来看,刑讯逼供现象通常并非发生在未决羁押场所,相反,侦查机关的办公室才是刑讯逼供发生的主要空间。而“牢头狱霸”现象的存在则与未决羁押场所由公安机关管理并无实质性联系。因此,“侦羁分离”并非治理刑讯逼供与“牢头狱霸”现象的根本之策。  相似文献   
19.
以数据为根据的定量研究能够较为直观地反映刑事诉讼实践的某些侧面.但是,如果研究者缺乏对刑事诉讼实践的了解,那么,其对数据的解读就有可能流于表面,甚至出现对数据误读的可能.从认识的角度而言,刑事诉讼从立案到侦查、起诉、审判是一个认识逐渐深入的过程,立案数、侦查破案数、移送审查起诉数、审判数的递减是符合刑事诉讼认识规律的表现.实证研究中,对数据的解读不是数学计算中简单的加减乘除,而应当透过数据的表面,追问数据背后的各种可能,如此才能真正地发现问题、解释问题,并进而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20.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公安机关的行政权与侦查权被认为是两种性质的权力,由于权力性质的不同,法律为权力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渠道也相应不同.对于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而侦查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针对实践中两种权力混行的现象相当普遍,研究者认为应当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加以区别.从实践看,由于行政权与侦查权系一体警察权的两面,无论从规范层面,还是功能层面,二者均难以完全的区分.因此,更好的选择应当是建立统一的警察职权行为法体系,从警察权的整体性角度来认识公安机关的行政权与侦查权,并为二者提供统一的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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