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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和解要件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包冰锋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10(5):49-50
诉讼和解能否合法成立生效.必须同时兼备实体法及诉讼法双方面的要件。实体法上的要件要求当事人须存在争议并以解决争议、终结诉讼为目的,并且须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诉讼法上的要件分为当事人、法院、诉讼标的和合意四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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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准备主张或证明所必要的事项,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照会,要求其在指定的适当期限内以书面作出回答,除非存在例外事由。当事人照会制度打破了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不经过法院不能直接向对方收集和了解与案件有关信息的传统做法,而是直接在当事人之间就诉讼上重要的事项交换信息成为可能。对于违反当事人照会法律效果的问题,日本法并未设置制裁措施,这也导致日本多数学者对于当事人照会制度的实效性提出质疑与批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