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89篇 |
免费 | 0篇 |
专业分类
工人农民 | 4篇 |
法律 | 43篇 |
中国共产党 | 4篇 |
中国政治 | 14篇 |
政治理论 | 8篇 |
综合类 | 16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篇 |
2023年 | 4篇 |
2022年 | 2篇 |
2021年 | 6篇 |
2020年 | 5篇 |
2018年 | 6篇 |
2017年 | 2篇 |
2016年 | 3篇 |
2015年 | 2篇 |
2014年 | 2篇 |
2013年 | 3篇 |
2012年 | 4篇 |
2011年 | 6篇 |
2010年 | 5篇 |
2009年 | 5篇 |
2008年 | 2篇 |
2007年 | 3篇 |
2006年 | 6篇 |
2005年 | 10篇 |
2004年 | 3篇 |
2003年 | 3篇 |
2002年 | 1篇 |
2001年 | 1篇 |
2000年 | 1篇 |
1999年 | 2篇 |
1986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8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31.
对一个政治机构在制定"良法"方面的表现做任何评估,都必须始于对什么构成"良法"问题的理解。"良法"至少应该满足以下五个标准:它应该是基于可靠的信息基础性,具有及时性、融贯性、有效性和回应性。议会的一般性特征,即议会都是集体合议性的、代表性的、公开性和非专业性的,既是其传统的优势所在,又是局限之所在。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正是这些体现议会传统优势的定义性特征,深深地影响和制约着其在促成符合最优标准的立法的能力。 相似文献
32.
数字政府的建设如何实现整体开放和协同智能的最优配置已经成为我国各地的重要实践探索和理论推进。相较于传统物理空间内的公私合作,数字政府建设中的多元协同更注重实现整体治理的目的,以促进数据在不同主体、不同层级和不同部门间的流通。本文通过研究广东省数字政府建设中不同阶段的合作主体、合作方式和合作关系,总结如何更有效地实现包括政府和企业在内的多元主体建构和协同,形成推动数字政府建设的关键因素,释放数字红利,提升治理效能。 相似文献
33.
正"创新"(Innovation)被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定义为"创造性破坏"(Creative Destruction)的过程。创新活动囊括了产品、技术、组织等方面的革新,是经济增长的驱动力(Simmie,2001)。在新时期,公共治理面临日益复杂的环境和挑战,政策创新成为回应治理挑战的有力工具。特别是在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双创"战略下,政策创新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工具(朱亚鹏、丁淑娟,2016)。政策创新的一项重要特征是流动,包括政策决策和实行过程中的人员、资源和 相似文献
34.
我国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遇到复杂制度性障碍的关键是政府与市场关系失衡,主要表现为委托-代理问题导致基层政府改革激励下降,市场层面由于政府管控能力不足、目标不明确导致市场缺陷加剧。政府与市场的互动则由于合同约束力有限使政府对市场依赖过大、控制力弱而处于被动状态,关系治理因此失效。为结合政府和市场的优势,重塑关系治理的有效性,广州市政府收回环卫服务发包,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入"后市场化"时代——基层政府更加务实,弥补自身不足来应对市场缺陷,以激励发挥基层政府主动性、以监管规范市场运作、将企业管理模式引入政府内部。这种改革的变化为我国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改革提出了新的思考。 相似文献
35.
正如市场上买卖的商品一样,除少数农副产品作为基本生活需要极少包装外,大多数商品都在包装后进入市场。股票,作为一种典型的现代商品,于上市前对其进行上市重组是最为普遍的情形。事实上,全球的上市公司和所发行的股票在上市前几乎无不采取重组形式。可以毫不夸张地... 相似文献
36.
组织、议题与资源动员:“公咨委”公众参与模式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代中国公众参与的理论和实践蓬勃发展。然而,由于政府、公众及外部环境的制约,公众参与在实践中对公共政策过程的影响力具有很大差异性。本文采用个案比较研究的方法,选取广州市两个"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案例,对其在公共政策过程的影响力进行分析对比,构建制约公众参与影响力的分析框架。公众参与组织形式的准入独立性和财务独立性程度、议题是否事先被结构化、议题对公众的可接受性要求、牵涉到的利益主体的广泛与直接程度,参与的卷入程度,有效动员知识和大众的加盟与否,这些因素都对公共政策过程有显著的影响。 相似文献
37.
股东会决议无效是公司法上的特殊现象,在立法上宜做缜密细致的特别规定。然而,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四”表述简约,在决议无效判断标准上诱发众多理论和实务分歧。我国就股东会决议效力规制,经历了从英美法向大陆法模式的转型。前者以1993年公司法第111条为代表,关注对股东会决议实施的控制;后者以公司法第22条为核心,强调对股东会决议形成的控制。在现行法下,对股东会决议无效规则的解释,不应采用概念法学分析路径,不宜搬用法律行为规则或侵权责任法的分析路径,应当尽力回归公司法解释路径,也即,斟酌公司关系的安定性、决议形成的程序性和效力控制的时间性,达成维护公司关系安定性与消除决议违法性的双重目标。在认定股东会决议违法无效时,应当从决议无效的本质出发,重视决议无效与撤销规则在适用中的交叉和互动,将违反公司本质、违反公司民主参与规则、违反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作为股东会决议无效的一般法定事由。 相似文献
38.
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成文法化做了有益的探索.但是公司法的这种规定,脱离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自身应有的法律属性,难以达到立法者的预期.从法律条款的表述方式和语义来看,将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释为侵权法规范的特殊条款,似乎更能表达该条款的真实含义. 相似文献
39.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