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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网络案件中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   总被引:11,自引:1,他引:10  
在分析研究了美国法院将传统长臂管辖权理论运用于网络案件的有关实践后 ,作者指出 :尽管网络案件有其特殊之处 ,对传统的管辖权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但不应夸大其对传统管辖权的冲击 ,传统的管辖权规则仍可适用于网络案件 ;就网络案件管辖权模式而言 ,强调物理联系因素的欧洲模式难堪重任 ,而强调被告是否与法院地间形成了某种程度的联系 ,根据企业所使用的语言、货币、法律选择、拒绝交易声明以及实施特定交易等 ,考察被告的活动是否针对法院地 ,是否与法院地形成了某种“有意利用”关系的美国模式更符合管辖权模式的未来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2.
二战后,国际民事管辖权在立法体例上逐渐形成一元论体例与二元论体例双足鼎立的局面。一元论体例主张通过援引国内地域管辖权规则来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问题,其法理依据在于类推适用(准用)。但基于一元论体例的形式主义特点,为确保国际民事管辖权实质正义之实现,需要为其配备校正机制。鉴于一元论体例拥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其完全可以成为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立法体例的未来选项。我国未来如继续采用一元论体例,则必须重视该体例的校正机制配置工作。  相似文献   
13.
向在胜  王远翔 《时代法学》2005,3(1):105-110
目前国际国内立法已逐步承认电子技术在商事领域可以实现传统纸质媒介的相关功能 ,有的甚至直接规定“书面形式”包含“电子形式” ,但就提单立法而言 ,目前尚普遍要求提单应具备纸质形式。这使得提单的电子化只能另辟蹊径 ,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予以实施。不过各国立法逐步承认电子签名和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使得电子提单的法律效力可得到保证。  相似文献   
14.
向在胜 《法学评论》2007,25(6):81-86
《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协调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消除国际公约中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以为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创造一套法律框架。公约以《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基础,但又对示范法的相关规定作了优化,同时根据实践的需要也设计了一些新的条文。公约主要就电子缔约、授权条款(电子通信对相关形式要求的适应)、发出和收到电子通信的时间和地点以及电子通信中的错误等问题作了规定。  相似文献   
15.
因特网不仅对当今现实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而且也对传统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解决网络社会所产生和引发的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因此,本刊特委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郭玉军教授主持网络社会与国际法律问题的专题讨论。本专题编发的几篇论文主要涉及电子交易中的电子错误及其责任承担、电子提单的流通性、网上个人资料保护、WTO体制下电子商务的规制、网络版权的国际统一实体法保护等新颖而又重要的问题,以期为我国有关立法与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6.
针对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权的法理基础,我国学术界未能提出具有系统性和融贯性的理论,且在相关理论的解读方面陷入过分简化的误区,由此导致我国的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权规则陷入了一元论体例下对国内地域专属管辖权规则的“盲目转化”、专门性专属管辖权规则的施行效果不佳、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法律漏洞填补缺位的规范困境。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权拥有私法性和公法性两个方面的法理基础,前者仅构成专属管辖权的基础性必要条件,专属管辖权需要在后者的加持下成就其排他性。基于公权力行为的主权性,一国对本国公权力行为的效力审查等问题拥有绝对的专属管辖权,而对于涉外多边民事争议,一国可基于集中管辖而拥有相对的专属管辖权。由于无法在公法性法理基础层面获得正当性,我国未来有必要终止对国内民事专属管辖权规则的“转化机制”并废除投资合同纠纷专属管辖权规则,同时在那些既有充分法理依据又在国际上获得广泛共识的领域补充制定专门性专属管辖权规则。  相似文献   
17.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有效构建和维护国际秩序的法律工具。条约缔结、条约效力与条约适用构成条约制度的重要内容。条约制度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配合,宪法承担着调整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重要功能。各当事国理应由其宪法规定条约制度,以便从根本上避免国际条约在国内实施的混乱。纵观条约入宪的域外立法,因受到传统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理论的影响,条约入宪模式在一元论与二元论之间呈现出不同的变化形式。随着中国不断深入参与全球治理,条约入宪成为协调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关键枢纽,我国在构建条约入宪体系时应突破传统理论桎梏,以协调论为指导赋予条约低于宪法高于法律的国内法效力,重新划分公法条约与私法条约各自的适用方式,不断契合中国法治需求,为中国的国际法治奠定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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