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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就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等所作的规定看,“合同效力”在我国民法上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广义的合同效力与广义的合同拘束力属同义语,是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认可和保护,其前提是合同具备有效要件,即“依法成立”。因此,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并无实质区别。但是,为了准确描述合同已依法成立但未生效的法律状态,我国民法有时是在狭义上使用合同拘束力的概念,并将其与狭义的合同效力概念区别开来:前者指当事人于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擅自撤销或者解除合同,并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恶意阻止条件成就或消极对待报批义务;后者则指当事人一方得基于合同请求对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即履行效力。此外,由于我国民法上的买卖合同不仅包含当事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而且包含当事人移转所有权的意思,因此,还应将买卖合同的效力进一步区分为履行效力与移转效力。“合同效力”的此种层次性,既是现代交易阶段化的必然产物,也是中国民法体系特色的重要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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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德国进修学习回来,常常有同事和业界朋友问及关于留德的感受。作为法律人,我想留学德国最深刻的感受,便是法学作为科学的品质在德国表现得淋漓尽致,渗透到法制建设的方方面面,耳闻目染之后,使人不得不由衷感叹科学精神的力量。下面先从德国的法学教育谈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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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看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兼评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原告戴某是被告夏某的女儿,系某市郊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职工。1993年12月8日,戴某为避免引起同事的纷争,申请以其母夏某之名与其所在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商品房一套,房款由戴某支付,并由其雕刻其母夏某的印章办理了购房手续和房屋登记手续,市房产局颁发的产权证上产权人为夏某,由戴某保管。1999年2月,夏某以产权证丢失为由,向市房产局申请补证,市房产局向其补发了房屋产权证。2000年3月第三人董某与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该房屋,双方钱款及房屋钥匙、房产证已交付完毕,准备办理过户。2000年6月戴某得知此事后,对董某与夏某之间的房屋交易予以阻止,申请市房管局停止办理过户手续,并进入该房屋居住。同月,市房管局对戴某持有的产权证予以作废。同年7月,戴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其所有并提出诉讼保全,法院作出裁定对该房屋予以查封。后第三人董某认为该房屋应属于其所有,要求参加本案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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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土地总登记是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的行政确认行为,而《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既非行政管理行为,更非行政确权行为。不动产权属确认的实体依据是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而非不动产登记,但由于《物权法》赋予不动产登记以权利移转效力、权利推定效力和善意保护效力,故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权属确认中亦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国家参与不动产登记在法律性质上属非讼事件,因而不动产登记程序应属非讼民事程序,自应适用非讼程序规则。基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形式拘束力,当事人不能就登记机构作出的登记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只能通过更正登记制度对错误的不动产登记进行救济。因此,不动产权属争议只能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