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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聚众哄抢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其立法经历了一个较漫长的过程。该罪作为一种聚众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聚众者和积极参加者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聚众哄抢罪属于不纯正数额犯和开放性数额犯,对于数额较大和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二者居一,即可定罪。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本罪与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界限。对于多次实施聚众哄抢行为,但是每一次又都不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应以多次实施行为的总数额计算,如果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构成犯罪。聚众哄抢罪以结果定罪,所以在犯罪过程中不存在犯罪预备、中止形态。在立法上,对聚众哄抢罪还应作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2.
吴秀云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10-11
在经济体制以及整个社会处于深刻变革中,人民内部矛盾比较突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前进的迫切需要。思想政治工作在调解人民内部矛盾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我们可以通过强化思想政治工作中的教育引导功能、疏导调节功能、宣传解释功能、监督功能,来努力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