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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督不但成为行政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成为开展行政监督的重要载体.由于舆论的力量,一些违纪违法官员被作出相应处理,一些失误的决策被及时纠正.同时,一些非理性的成分也借网络反腐之名迅速滋生和蔓延.领导干部必须转变观念,虚心接受网络监督,学会利用互联网了解民意、汇集民智,实现信息公开化、决策民主化,推动执政能力的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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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2):113-124
从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的法解释角度,以及从法政策角度,《商标法》第48条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应解释为不带地域范围限制的纯目的条款。定牌加工中加工人贴牌行为的目的为交付工作成果、获得加工报酬,不能享受商标带来的价值和收益,不具有将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目的,不构成商标使用;定作人委托贴牌行为属于生产行为,具有将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目的,构成商标使用,其在“两同情形”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除非能以先用权进行违法阻却抗辩。如果定作人构成直接侵权,则对加工人应视其是否履行必要注意义务及相关义务,判断其是否构成间接侵权责任,具体适用标准建议创设性引入间接侵权中的红旗标准和避风港规则进行漏洞补充。定牌加工中对不同主体进行区分并赋予不同法律后果,可克服诸多弊端,达到既保护合法正当的定牌加工贸易,又保护境内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效果,也符合权责一致性原则,公平且正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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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私权论依托《TRIPS协定》的相关规定成为学界主流学说,而《TRIPS协定》中“private rights”可能的对译词不仅限于“私权”.将“private rights”翻译为私权是我国学者的一种学术选择,但“私权”这一符号隐含了可以优先于政治国家等难以被知识产权实践认可的潜台词,因而学者们对“知识产权私权论”添加了种种但书,然而这些但书因传播学的规律无法到达实践的领域,其后果是“知识产权私权论”在实践中被误读误用.在我国现实语境中,建议换一种翻译方法,选择一个更为价值中立的对译词,从而为建构更具有中国自主立场的知识产权学说作必要的理论铺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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