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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缘政治学说就其本质而言,是为资产阶级侵略扩张服务的理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地缘政治学说因与德国希特勒征服世界理论相关联而声名狼藉。但是,在拉丁美洲,更确切地说,在南美洲的南锥体地区,地缘政治理论却仍有市场。在过去的40多年里,这种理论一直为该地区某些国家的军人、政治家、外交家,甚至一些军事院校的师生所乐道,并被他们加以传播和发展。研究这一理论对我们了解和认识拉美有一定的意义。本文拟就当代拉美地缘政治思想的内容、特征、兴起的原因及其影响,作些探讨,以求教于拉美问题学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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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理论研究逐渐趋向主张建构"小而强"的法治政府,扩大公民和社会的权利,更大地发挥市场作用。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同样需要深化改革,理顺党政、社会、市场关系。因此,简政放权,成为在行政体制机制改革上寻求突破,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尝试。通过"权力清单"、"权利清单"和"负面清单",简政放权得以落到实处。三张清单夯实的简政放权,体现了中国特色的法治精神,也将深刻影响法治中国的整体性建设。为发挥这种简政放权模式引领法治化突破的作用,还需要以县级为试点做多方面的尝试与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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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军人政治浅论夏立安杜林在南亚国家中,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都经历了英国殖民统治;都拥有宗主国对军队职业化改革的历史传统。但自这些国家独立以来,印度成功地走上了军队职业化的道路,而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却遭受了数次军人政变之苦。巴基斯坦军人干政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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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智利阿连德改革失败的研究多从政治、经济、社会和国际关系方面展开,忽视财产权方面的原因,本文尝试填补这一研究视域的空白。进入20世纪后,在智利政治舞台上逐渐形成了左、中、右三股相对稳定的政治力量,他们针对1925年宪法草案中的财产权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左派的激进党秉持激进的财产观念,要求分割大地产;右派的保守党主张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由党则代表中间派,主张财产具有社会义务。最终,中间派的财产社会义务的观念被写进了1925年宪法,并被阿连德之前的历届政府所接受。但1970年上台的阿连德秉持激进的社会主义理念,将财产社会化推向财产国有化的极端。他利用"法律漏洞学说",大规模没收大地产主与大资本家的财产,以"合法"形式达到了革命的实质目的。阿连德政府激进的土地改革扩大了社会对立面,导致其政权失去了农民的支持;对工业、金融和矿业的国有化改革则招致了资产和资本阶层的怨恨与国际社会的不满。在财产权问题上,阿连德未能处理好手段与目的、形式合法与实质违法、政治与经济、财产社会性与私有性这四对矛盾,最终导致了改革的失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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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卫生的推进尤其在艾滋病防治中,法律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其消极影响常为人们所忽视。一方面,法律作为一种桥梁或机制,将社会地位的不平等转化为健康的不平等,使艾滋病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疾病;另一方面法律作为社会因素的一员,它通过社会等级和政治过程的制度形态体现出来,使健康的不平等制度化;在一个二元化社会中,由于艾滋病病人话语权的缺失,这个群体处于十分不利的法律语境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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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就拉美的财产类型看,有财产私有制,有财产的社会功能制,也有财产的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在贝拉斯科改革之前的半个世纪中,秘鲁的财产制经历了私有制向社会功能制的转变;贝拉斯科改革启动后,其财产制度又迅速走向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并通过农业土地改革、工业企业改革和外资国有化改革表现出来。从财产的私有到社会功能的转变已经是大变革,而从私有到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则可认为是革命的巨变。前一种转变没有根本动摇私有制,而后一种转变则在很大程度上放弃了私有制。因此,本文认为,对于贝拉斯科改革是一场不彻底的资产阶级改良运动的看法是值得商榷的。这场改革最后以失败告终,究其原因不是因为贝拉斯科的改革不彻底,而是因为其改革动摇了国本。贝拉斯科改革未能正确处理财产权社会化和财产权国家化之间的关系,忽视了对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保护,滑向了财产权国家化这一极端,未能处理好个人、社会和国家三者利益的协调和整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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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98 4年始 ,多卷本《剑桥拉丁美洲史》陆续出版 ,引起国际学术界的广泛注意。 10余年来 ,始终由贝瑟尔一人挂帅 ,通领欧洲、美洲大量学术英才 ,实属不易。浩繁 11卷 ,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多学科 ,能善始善终 ,令人佩服。将洋洋洒洒 10 0 0余万字的巨著在中国翻译出版 ,显示了中国学者的勇气和远见 ,亦令人称道。《剑桥拉丁美洲史》第 8卷 ,自 2 0世纪 30年代大萧条写起 ,终于 80年代“失去的 10年”,涵盖南美的西语国家 60年的历史。其中 ,阿根廷、智利和秘鲁3个大国的历史 ,篇幅较长 ,各占两章。这些篇章均采用了相同的结构 ,以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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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地方政府和法院对现行法律中"宅基地不得抵押"的规定有所突破,这类实质性的"造法"行为被人为地纳入了"能动司法"的范畴。对"造法"过程的考察表明,在"政法传统"的逻辑下,我国地方法院的"造法"行为体现出的与其说是司法的"能动性",不如说是司法与政治的"联动性"。改革开放以来,"条块"政制关系中强调"以块为主"的倾向强化了既有的"政法传统",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为地方法院"造法"腾挪出了空间。地方法院的"造法"呈现出三个基本特点:一是"造法"过程镶嵌在政法结构中;二是"造法"基础来自于实质合理性的要求;三是"造法"行为将被长期容忍甚至鼓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