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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追求资本增值的最佳场所,竞争机制是产融有效结合的启动器。本文深入探讨了产融结合领域之内涵界定并对产融结合领域反垄断规制展开法理分析,提出该领域反垄断立法观之发展趋势应从静态转变为动态,该领域反垄断立法之价值维度应从竞争转变为合作,该领域反垄断规制之立法原则应从结构主义转变为行为主义,该领域反垄断规制之执法原则由本身违法原则转变为兼顾合理原则,该领域反垄断规制视域由内国适用转变为兼顾域外适用。论文并对产融结合领域滥用垄断力量之主要表现形式即排他性交易及搭售行为进行了分析,进而初步提出了对该领域之反垄断规范与限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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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自2004年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运作坚冰融化之时面临较大冲击,混业经营已显端倪。这为我国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提出了紧迫的现实课题。面对混业经营的大势所趋,监管真空使得分业监管显得力不从心抑或成本加大。根据入世承诺,2006年底国内金融市场彻底向外资开放。保险资金运作风险与保险市场竞争强度相伴与日俱增。本文立足这一现实国情,认为我国应当引入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监管的公开规制理念,建立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各监管当局信息共享机制与信息披露制度,尽量降低资金运行风险,提高监管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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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构建与政策性垄断的合理界定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竞争秩序的“经济宪法”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政策性垄断豁免适用反垄断法是各国法律的传统安排 ,这与各国基于社会经济总体和长远利益及政治、外贸、国防等方面的政策性考虑密切相关。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 ,我国政策性垄断的合理界定是科学构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关键所在 ;当前尤其要注意区分政策性垄断与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对象———行政 (性 )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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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长江三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组建了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独家控制和使用三峡大坝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收取高额旅游门票收入和三峡专用通道通行费,涉嫌垄断经营。从法学的角度对该个案的性质、成因及危害进行分析后,发现三峡旅游公司已经构成行政性垄断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相关市场主体转变观念,实现政企分离,从体制上理顺管理与经营的关系,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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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大港区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把调研作为重点,通过认真调查研究抓住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合理化建议,调研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确保了人大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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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从其构成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工农中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第二类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如:交通银行、中信实业、光大银行、招商银行等;第三类是地方性的城市商业银行,它们主要是由原城市信用社组建而成的,为城市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中小型商业银行。如:北京市商业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市商业银行)、西安市商业银行、武汉市商业银行等。截止2000年末,全国开业的城市商业银行已达100多家,共有营业机构4000余家,总资产达7096亿元。中国商业银行的蓬勃发展,充分地发挥了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辅助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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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的缺失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当前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的缺失及分析作为后发国家,我国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历经14年制定了《反垄断法》。作为各方力量最终博弈的结果,我国《反垄断法》还有一些有待完善之处。法律颁布之前学界对反垄断法各项实体制度研究远远多于对法律责任的研究,导致法律责任制度构建的理论准备严重不足,所以较之于实体制度,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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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基本性格的二重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因国家 (政府 )为弥补“市场失灵”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的目的和方式的差异性 ,导致经济法在西方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表现出一对互相对立的基本性格 :一方面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另一方面则是国家经济统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和西方国家对“政府失败”的深刻反省 ,经济法正在形成一对新的矛盾性格 :既要规制“市场失灵” ,又要匡正“政府失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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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领域的不规范竞争对平台治理带来挑战。数字平台的外部竞争监管规则与内部自治规则皆有待补正,其内部复杂性和外部发展现实都需要治理规则回归公平竞争。平台治理面临着创新和公平竞争难以协调、平台双重身份之间边界模糊的困局,由此带来挑战。应当融入积极的包容审慎、秉持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并兼顾内外部治理规则协同的补正思路,维护平台治理的公平竞争。在公平竞争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完善数字平台的外部竞争监管规则、规范平台内部自治规则,共同补正数字平台治理规则,并建立健全成效保障机制,维护数字平台的治理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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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垄断国企是否应当适用《反垄断法》,学术界一直存在诸多争论.本文通过对王先林和徐晓松两位教授的文章进行回应和分析,对《反垄断法》第7条不能视为该法对垄断性国企的适用除外条款这一观点进行了论证,建议对我国现存的垄断性国有企业一分为二地看待,对其中的公益性国企可以给予适当的豁免或者制定单独条款予以规制;对于竞争性国企,则应当与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我国目前垄断行业中的竞争性国企,如中石油、中石化等不仅应平等地适用《反垄断法》,还应当将此类行业作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突破口,提振民众对这部法律的信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