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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一、法医学鉴定文书的概念及其种类
法医学鉴定文书,是指法医学鉴定人接受委托和在检验、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规范性文字、数据和图片(像)资料,以及根据检验所见和鉴定结论制作的书面报告的总称,也可以简称为法医学文书.关于法医学鉴定文书的名称问题,在传统法医学中仅见介绍过"法医学鉴定书”一词,而法医学鉴定书是法医学鉴定文书的一种.另外,我国法学界和司法部门使用的"诉讼文书(有称司法文书和法律文书)”与法医学鉴定文书的关系尚需进一步探讨,但诉讼文书中也涉及法医学鉴定文书的内容. 根据法医学鉴定文书的作用、特点,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如图示),该分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鉴定程序和过程的文字记录;鉴定书;鉴定结论签发手续和应用反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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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3,(1):69-73
本文从北京的社区文化建设研究要面向国际化大都市的观点出发,介绍了国际化大都市社区文化建设的主要发展趋势,明确了北京市社区文化建设的重要现实意义,提出了加强社区文化建设的若干主要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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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日颁布、2007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简称《新工伤标准》,是作为《工伤保险条例》配套的医学鉴定标准制订的,重在解决职工因公致残、致病中的医学问题。由于现阶段我国普通伤害案件处理中,人体伤残标准的缺位,使得《新工伤标准》成为了此类案件的补位标准。但是,职工工伤伤残的赔偿与普通伤害案件伤残的赔偿在计算方法上存在根本性的差异.使得《新工伤标准》在普通伤害案件的适用上引发了一系列司法问题:包括(1)《新工伤标准》较前更为宽泛,引发了赔偿数目的显著增加;(2)《新工伤标准》出台了的一些新的鉴定原则,颠覆了既往的司法鉴定理念,将引发司法实务中标准竟合问题、以及司法鉴定理念矛盾的问题;等等。针对目前突出的法律问题,本为作者认为:解决的途径有二:1)统一目前国家赔偿体系,并统一残疾评定标准,做到同种损伤同种赔偿。2)积极制订适用于普通伤害的残疾评定标准,做到每一赔偿体系中,均存在与其相适应的医学鉴定标准,以避免因鉴定标准的不同引发司法不公。两种途径相比较,前者运作更为困难,而后者相对容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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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常林鉴定一词在我国社会和日常生活中运用比较广泛,如工作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等。我们所论及的鉴定是法律术语、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研究活动。根据诉讼法规定,它具有三方面的特征,①鉴定是一种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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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李某,20岁,为在校大学生,因“鼻塞、头痛、鼻腔出血1年半”于2005年7月入住XXXX医院,入院前经头颅核磁等检查,诊断为“颅底肿物待查,1.脊索瘤;2.鼻咽纤维血管瘤”。本次为手术治疗入住该院,经两次手术,成功切除肿瘤,但术后双眼失明,遗留严重残疾后果。下面我们看一下两次术前的知情同意书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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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事故与民法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适用《民法通则》的间回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事故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医疗事故行为人所负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意见不统一,作者结合有关文献就此问题作一简要的探讨。1.《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民法通则》的法律关系。在审判实践中,有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案件应当以《办法》为依据,把《民法通则》和《办法》的关系视为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主张《办法》的效力在适用上优于《民法通则》,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理由如下:①《民法通则》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而《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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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直接导致血管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并不少见 ,对此根据外伤史、病历记录和检查可以做出明确的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评定。但是涉及继发于外伤、手术等情况的静脉血栓形成的法医学鉴定报道较少 ,而且鉴定有一定难度。本文试图通过 4个具体鉴定案例 ,探讨此类法医学鉴定的特点和难点。案 例【案例 1】 陈某 ,女 ,3 8岁。于 1998年 7月 3日因车祸致伤其头部及双下肢 ,当时行右下肢创口清创缝合术。次日以“车祸后双下肢活动受限 ,阴道出血 2天 (当时已怀孕 1月 )”为主诉住当地某医院治疗。入院查体 :左侧颞部有一 3cm× 3cm大小的血肿 ,下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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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并于2005年10月1日生效。其间有半年的准备调整时间。该《决定》对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资格、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决定》的出台必将对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进行调整,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其有积极进步的一面,但也有消极负面的一些影响,其中最大最直接的影响莫过于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影响。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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