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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是传统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但从体系化的视角分析,它的内涵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不能跟上物权公示制度的变化,还背离了民法体系的开放性。这三重缺陷决定了它不能有机地融入民法体系。为了维护民法体系的稳定性和开放性,应在公示基础上采用物权自由的立场,在立法技术上则要兼顾有名物权和无名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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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引言近现代民法典以概念主义所主导的体系化为基本特质,目的在于通过特定逻辑操作,使意义精确的概念和规则能自洽地连接成有机一致的体系,这正是潘德克顿科学思想的立法表达。我国物权法草案(下称草案)中的物权变动规则同样如此,无论从"公示"和"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之间的上下位关联,还是从第二章作为物权变动的通则既具体化了第一章的第4条,又给其他各章中的特定物权变动提供了框架性指导,都强烈表达了立法者在设计物权变动规则时所为的体系化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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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鹏翱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1):121-139
《民法典》物权编与侵权责任编有紧密的体系关联,在规范适用上存在以下关系:“分工—协作”,即两编的规范共同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适的请求权基础;“一般—特别”,即两编的目的相同规范有一般和特别之分的,只能适用特别规范;“竞合—选择”,即两编调整同一情形的目的相同规范没有一般和特别之分的,当事人可选择适用;“相似—参照”,即在物权行使、处分和保护等方面,物权编有空缺的,可参照适用侵权责任编的目的高度类似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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