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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中关于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的规定,仅针对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而言,并未对一般公民尤其是失独公民就其或者其子女遗留下来的冷冻胚胎行使监管、处置权作出禁止、限制性规定。医疗机构缺乏充分依据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在现行法律法规对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考虑到司法救济的终局属性,人民法院不能拒绝裁判,应当承担特定的司法责任。在人体冷冻胚胎监管权、处置权归属的问题上,应充分考虑胚胎处置权利的特殊性,结合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情理交融因素,在不违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作出契合法理精神的判决。法院判决本身在性质上只是对于作为客观物质存在的胚胎之权属纠纷进行确权,而确权之后非法代孕的风险已经超出法院裁判的应有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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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但不满5万元,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司法定性评价,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在15万元以上的"并无区别,都以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在成立本罪未遂的情形中,"15万元"中除已销售满5万元的情形外,就不再区分"部分销售"与"尚未销售",均拟制性地以"尚未销售"的类型进行评价;由此,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可以推知该司法解释中"尚未销售"的情形亦应包括不满5万元的"部分销售"。但将上述解释结论比照于该司法解释的其他条款,却存在体系解释上的非正义与矛盾,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与困惑。实际上,对于此类数额犯既遂、未遂形态并存的计算,比较科学的方法应该是确定计算基准后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折算,以统一司法评价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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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疫情防控需求,尽量避免人群聚集,避免交叉感染显然是全社会参与疫情防控的必然要求,司法工作也不例外。然而,司法工作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不能因疫情防控要求而拒绝审理,也不宜不分类型一律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事实上,延期审理或中止审理的主张不仅不能及时有效打击犯罪,强化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反而会人为制造长期羁押、超期羁押困境,甚至导致轻罪被告人审前羁押的刑期超过其应当判处的刑期的风险,显然不足为取。在应然角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规范运用互联网庭审系统开展诉讼活动,是当前疫情防控期间的理性选择。在价值取向上,主张刑事案件通过视频庭审审判方式推进,不仅符合比例原则的法理考量,而且也是智慧司法、司法便民举措的实践体现,与司法亲历性的内在要求也不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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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代孕的理论争议一直存在,主要存在“全面否定说”与“有限开放说”两种观点.在不孕不育和失独现象日渐成为社会困境的现实背景下,“全面否定说”主张及其主要支撑点经不起论证和推敲:“违法说”并无实质依据,部门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并不能提供明确支撑,相反“有限开放说”却存在相对充分的法理渊源;“生育权实现需要自身具备条件说”实质上是一种罔顾法理与人性的诡辩,与国家公共管理的本义和要求存在差距;“少数人权利关系不大说”在形式上貌似契合“法律不理会细小琐碎之事”的法理原则,但在实质上混淆了权利保障与惩罚谦抑的范畴,充满了不确定性的道德风险;“违背人性说”忽视了人工生殖领域中的类比性解释对接,实际上是一种偏向性的理念选择;“法律家长主义说”的解释,在代孕禁止的论证视域并不周延,存在价值偏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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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犯罪的“条件性出罪机制”——以犯罪的重新分类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刑事立法机关对于涉税犯罪案件、信用卡诈骗犯罪等经济犯罪的处理呈现轻罪化、出罪化的趋势,将特定类型的经济犯罪纳入到条件性出罪机制,这对于刑法评价某些经济犯罪提供了崭新的视角。从理论上分析,这种条件性出罪机制对于犯罪分类的重新界定提供了新的研究契机,应该以法益是否受到实际侵害、是否能够完全恢复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一双重依据将犯罪划分为法益可恢复性犯罪与法益不可恢复性犯罪,以使刑法理论契合并推进经济犯罪条件性出罪机制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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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远程视频办案工作模式的兴起与发展(一)远程视频办案模式的兴起远程视频技术最早的应用场景是远程视频会议,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该项技术日渐成熟。近年来,远程视频技术逐渐被应用至司法审判领域,电子法院成为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大特色。比如,1998年澳大利亚法院首次在庭前会议中采用远程视频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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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学界似乎大多倾向"民进刑退"原则,认为"这不仅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体现,更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实际上,从法律规范角度来讲,对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应当区分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两个层面.刑法作为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门槛,这是立法层面的体现;一旦行为在立法层面有所规制,以立法为裁判依据的司法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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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从法哲学视域的公正视角还是司法实践的立场,基于同一笔犯罪事实的前提,“下游犯罪量刑不高于上游犯罪”原则已被普遍承认。然而,由于上游犯罪来源的多样性与下游犯罪的相对单一性特点,司法裁判中上下游犯罪“量刑倒挂”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应对这一不合理现象,近年来司法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书”下,着力探索了一系列方法,主要包括:将自首、坦白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的实质条件模糊化并人为主导“减轻处罚”结果,技术化地创设“下游犯罪量刑轻于上游犯罪的主犯但重于从犯”规则,对下游犯罪大量适用非监禁刑。然而,上述方案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无实质关联。事实上,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下游犯罪行为人退赃退赔的“赎罪”抑或“法益恢复”行为可以作为量刑实质从宽的理论根据。具体而言,下游犯罪行为人在上游犯罪案发前的“法益恢复”情形,可以考虑对其“相对不起诉”,在上游犯罪案发后的“法益恢复”情形,可以考虑对其“定罪免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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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绪龙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5):21-26
敲诈勒索行为入罪的本质应该是行为人以威胁、要挟的手段使得被害人陷入极度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被害人之恐惧心理必须具有确定性和急迫性,即被害人在面对威胁之时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只有破财才能免灾。如果此恐惧心理在客观上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真实性和急迫性,在胁迫行为发生后,被害人为应对胁迫时还具有其他选择性、替代性的处理方式,就应该考虑排除敲诈勒索罪的适用。被害人面对胁迫仍然具有选择性的处理方式,往往是因为其遭遇胁迫是其先行作为所引起,且选择性处理方式的提出或者合意的达成往往也是其价值权衡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倾向性选择.刑法的否定性评价对此应该作出区别性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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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类型以及数量的认定,不仅包括已经生产完毕存储待售的成品,还应包括尚未组装完毕,但是商品的必要组件已经生产完毕并且可以包装、组装为成品的半成品。案号一审:(2011)锡滨知刑初字第0003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