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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康纪田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3,(1):110-114
作用越来越大的矿业环境行政合同,必须明确区别于一般行政合同特别是民事合同的特性才便于合理适用。矿业环境行政合同,是政府管制时利用市场的工具,这一民主创新能明显提高行政效率。此种合同是矿业市场特许权授予中的组成部分,形成于行政审批决定之前;矿业社区民众因公民环境权而成为合同的第三方主体;施行强制性实际履行原则,以及开发主体的动态性与合同的稳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借鉴德国行政法,隶属关系的行政合同可实施即时的强制性执行方式,但要事先约定。 相似文献
22.
矿业安全与健康立法,应以社会管制为重心。生产矿业安全与健康的非市场物品,是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让追求效率目标的企业经济人承担社会责任,必须将社会责任法制化并由专业政府部门监督实施。强制矿山提供场所安全与健康物品的关键是:建立事前许可、事中检查监察、事后处置的监督机制,设置独立的、专业的、隶属于劳动部门的矿业安全与健康监督机构。监督机制与监督机构的建立,应摆脱促进矿业发展的生产安全观念而取向为了矿工人权的职业安全价值。由追求财富增长的生产安全上升到为了劳动者人权的职业安全,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相似文献
23.
在一些资源丰富的地方。因矿山企业滥用环境权使矿产在被开采的同时环境也被破坏贻尽。对此。相关部门因找不到刑事惩治的法律依据而无力遏制。本文以实证法、经济分析法推导出设置“破坏矿业环境罪”的必要性。根据矿业环境犯罪的特点得出破坏矿业环境罪的基本构成要素,设置该罪还必须配套危险犯罪、严格责任、资格刑以及非刑罚措施等整体制度创新。在设置破坏矿业环境罪的这一路径分析中,“公民环境权”是犯罪客体。以此区别于类罪;违法开采并严重破坏环境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以此区别于做为个罪。由这两个区别进一步说明:必须设置破坏矿l业环境罪。 相似文献
24.
论自然资源使用权物权属性的三分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康纪田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2(1):52-55
传统物权理论,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的物权属性以特许物权或准物权的单一设置列入他物权。根据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权利的性质、功能以及客体的复杂性、复合性特点,其物权属性不是单一制的,应该以三分法:典型用益物权、典型自物权、准用益物权。在突破传统理论的障碍以后,认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物权属性的三分制,是有效配置资源的保障。 相似文献
25.
康纪田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3):88-92
静态物权归属的绝对性与动态物权利用的相对性构成物权状态;物权利用的社会性决定了物权社会化,给物权利用负担义务的限制是社会化的基本形式。社会化的功能是内化物权利用的经济负外部性,其目标是保障社会公平的公共福利最优;物权附属权利又负担义务的物权制度二元结构的建立是社会化的基础。众多公法对物权利用负担义务的依据只能是宪法,限制物权利用的广泛性和根本性决定了宪法设立的必要性,规定物权利用负担义务是世界现代宪法的标志。 相似文献
26.
康纪田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1):48-51
采矿权是一系列行为和财产的集合体,却被《物权法》第123条纳入用益物权,这与一物一权、主体平等、公示公信等物权原则相违背。而且矿产品是矿产资源的耗竭,不能返回矿产资源本体,这与旨在用益而不是处分矿产资源的用益物权有本质区别。碍于国有矿产资源不能流通而让众多开采者同时使用同一客体,并在使用完后收取固定租金,这是公共资源流失和浪费的暗道。在矿产资源与矿产品之间,独立于并先于采矿权设立矿产所有权,是防止“公地悲剧”的闸阀。 相似文献
27.
采矿权并非用益物权的法理辩析——与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颁布,一贯主张采矿权属准物权的专家转向采矿权属最完整的用益物权,以矿产资源是劳动对象,开采中即时消耗不须返还为采矿权客体的被处分作辩解。但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和经济关系的劳动对象不可能相通,而且客体没有在开采中即时消耗,完全可以速还,客体被处分误为标的物被消耗。采矿权是财产权、行政权、行为权三个不同层面整合的多面体,不同层面的性质不同。应重构采矿权为独立的矿产权和采掘权(开采权),矿产权是国有特定矿产所有权的让渡,属自物权。 相似文献
28.
康纪田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3):49-54
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按状态结构分为静态归属权和动态行使权,后者是依附于归属权而产生的"附属权利",标示为获取收入能力的"权力",属于"主动物权".权力非正当利用时给社会带来侵害,属应当受到限制的相对权.物权社会化的外在限制,是通过物权利用承担义务实现的.根据物权客体的社会功能而确定限制程度,这需要宪法赋予众多公法从各方面限制;限制是社会制度变迁的根本问题,又属宪法的内容.限制的宪法设置是现代宪法的标志,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作法,我国宪法限制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学者关于限制条件不成熟的理由,属于混淆了法的应然性与实然性的关系. 相似文献
29.
以社会管制为主的矿业立法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康纪田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3):109-117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矿业制度做出更为精细和准确的安排.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现行<矿产资源法>,是一部以公权力配置矿产物权的公私诸法合体的法律,已不适应新形势并阻碍矿业发展.按矿产物权结构,明确矿产归属的静态物权由私法调整,对已明确归属的矿产进行开发的动态物权由公权力界定和限制.重构一部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以"业"为基本对象、对矿产动态物权进行限制、为公权力设定边界的<矿业管理法>.由现在的以矿为本向以人为本提升,以此建立现代矿业文明制度.制度变迁的其他条件基本成熟,关键是政府社会管制职能与国有权代表职能分开,才能使政府成为制度创新的缔造者. 相似文献
30.
康纪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23(5):20-24
从标本兼治到注重预防的反腐战略调整,预防对象也应从“治权”向“治社会”拓展.强势物权人寻租获利的动力导致竞争性物权滥用,而不受限制的物权滥用是公权力的代理人滥用公共物品的诱因.被物权人俘获的代理人收受物权人的寻租投入,其成本转嫁给社会其他群体,这些群体还要承担更多的给付。这种支付是在不对称性政治市场形成。绝对权力并不一定绝对腐败,而是掌握绝对权力的代理人因物权绝对自由的引诱而腐败。限制物权行使的物权社会化是从根源上预防腐败的关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