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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资源所有权宪法设立的缺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关于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定存在三大缺陷:抽象的“自然资源”因不能支配而不可能设立所有权;部分自然资源如阳光、空气等不稀缺而不需要设立所有权;国家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在自然资源上设立所有权违反了一物一权原则。宪法的失误,造成了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难以实现和资源资产严重流失的被动局面。因此,需要从宪法的高度将自然资源转化为自然资源资产后,再设立所有权,其意义重大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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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并非开采权,而学术界和法律却视为一体。取得采矿权时以行政许可证代替矿产归属的产权证,需要单独而严格审查的矿山设立与采矿权一同批复。那么,转让采矿权的同时连行政许可公权力以及矿山企业的负外部性一同转让了,就必须严格限制。严格限制下的地下采矿权转让,是资源浪费、监督失控、官矿结合的根源,但又不能立即放开。合作博弈的实现是界定产权,界定以矿产为对象的采矿权产权、矿山企业产权、交易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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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属特许物权的法理困境及其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康纪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5,20(4):91-94
物权法立法中,人大建议稿将采矿权归属特许物权定位于用益物权之下。因“行政特许物权”的不当匹配,产生了理论上的疑惑。现在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中则不见了采矿权。将采矿权扔给本来就有公权侵犯之嫌的专门法。这就等于倒洗澡水时把孩子也泼了出去,结果物权法空了一大块。“孩子”还是要捡回来,归到应有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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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纪田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95-101
国家物权的流失和垄断,源于过分保护而缺乏合理限制。将物权按状态结构分为明确归属的静态物权和通过行使来发挥效用的动态物权。其他物权的归属主体与行使主体同一,国家物权归属于国家即全民而行使于国务院,两者处于分离状态。这种分离导致行使主体的行为能力不足,责任能力缺乏,唯独权利能力无任何约束而可以滥用行政权力,可以假借市场程序却又不在市场交易。必须限制国家物权行使的权利能力。限制的目标是建立国有物权市场,同时为体现“全民所有”而成立与政府机构融合的民主组织以行使物权,使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与政府行使即民主行使相对称,以此防止“代表权”的滥用。 相似文献
55.
论采矿权物权属性及其在物权法中的重新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康纪田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5):8-10,18
采矿权是准物权或特许物权,这两种目前没有质疑过的传统采矿权物权模式,是行政机关“寻租”,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秘密通道。通过对传统采矿权的物权分析得出,采矿权属于完全物权。以此改造和构筑现代采矿权物权模式,为科学建立采矿权流转市场和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另一思路。 相似文献
56.
康纪田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88-92
通过案例分析发现政府在管制对象上错位。将物权按状态结构分类为明确归属的本权利与发挥效用的附属权利。附属权利是主体作用于客体的一系列行为集:由本权利决定的可能行为选择集和受约束的实能行为选择集;实能行为选择集又分为市场行为选择集和社会行为选择集。政府的作用是以禁止性规则和限制性规则约束市场行为选择集而筛选出社会行为选择集。物之归属和流转状态是市场自由,政府界定物权利用的行为正当与否是市场与政府关于物权利用分工的前提。政府的管制对象是物权利用行为的抽象限制和不当行为的具体处置。 相似文献
57.
矿业的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间必须明确界定,明晰边界的权利才便于适用。以是否存在相邻性、法定性、无偿性等三大特点界分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传统方法已基本失灵,主要在于这些惯用的界分方法跟不上现代权利发展的节拍。缘于资源升值后的产权安排更加趋向精细,现代矿业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呈立体性、多样化的产权结构,应从权利的身份、出身、适用以及效力等方面入手,才能分辨现代矿业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不排除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权利竞合,权利竞合的协调和处理,以矿业用地分配正义为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58.
康纪田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2,(5):106-110
非法采矿蔓延,主要是人治还不是法治。应发挥矿业民主,重构和完善矿业制度,从整体上形成刑事打击合力,把法进入矿业市场的事后打击与事前阻止相结合,并注重源头治理。 相似文献
59.
康纪田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1):56-57
资源短缺的实质是资源被无端的浪费.无论是丢弃性浪费、消耗性浪费还是破坏性的浪费,其特征是生产者浪费他人资源.浪费的原因是自然资源市场外配置,其途径是生产的负外部性和行政权力取代市场配置功能.资源配置回归市场,必须界定权利,转变政府职能和完善法制等. 相似文献
60.
缺乏矿业相邻关系的立法,对矿山企业行为就没有约束而放纵了企业对相邻方的利益侵害。信息不对称又很少有诉求途径的受害方被迫用上访、械斗等非常规手段制止企业侵害,导致各方继续受损。矿业立法应专门规定“矿业相邻关系”:矿业垂直相邻、矿业水平相邻关系以及矿业环境保护相邻关系等“立体性”相邻关系,给矿山企业明确了行为边界,为关联他人打开维护权利的通道。规范矿业相邻关系是矿业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矿业相邻权只是矿山企业权利延伸的单向性保障,矿业相邻关系才是相邻各方相互依存的社会紧密结构。构建矿业相邻关系制度并合理实施,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