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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康纪田 《前沿》2006,(9):156-159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取得采矿权时由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许可证替代了采矿权的产权证。为控制采矿负外部性而在矿山企业设立时进行的行政审查批准行为,与矿产交易的产权登记行为错位:应该发给矿山企业的许可证却颁发给采矿权人。当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证时,连同财产权一起收缴了。行政公权力压迫着私人物权时,为防止公权力侵扰,不得不急功近利和“寻租”,破坏性很大,复位的修复工程也很大。  相似文献   
62.
康纪田 《前沿》2007,(11):146-149
矿业权属特许物权、准物权、用益物权的理论并列存在;客体是矿产资源或组合体,主体受资质限制或属一般主体,内容是行为活动权或是直接的财产权等,各执己见。应撤销"矿业权",并重构探矿权或采矿权为由矿产权与矿产开发权;矿产开发权又分为特许权和矿山企业设立;开发行为权由所有权、债权、人力资本、知识产权、特许权等组成,是一组权利束,应当统称为矿山企业产权,以区别于虚无的矿业权。  相似文献   
63.
改革开放30年矿业法治的进程及其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矿业法治进程经历了恢复、建立、创新和完善阶段。反思这一进程,虽然我国矿业法治的制度创新推动了矿业生产的发展,但与其他行业以及矿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矿业法治还存在着法律、理论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为此,我们要重构矿业理论体系,制定独立的矿业管理法,确立矿业基本原则,从而建立和完善现代矿业制度。  相似文献   
64.
非法采矿蔓延,主要是人治还不是法治。应发挥矿业民主,重构和完善矿业制度,从整体上形成刑事打击合力,把法进入矿业市场的事后打击与事前阻止相结合,并注重源头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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