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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反贪立案观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刑事司法活动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其中“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的规定,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做好初查工作,并在初查的基础上及时立案,实现向侦查的转换,是反贪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对此略作论述,以期抛砖引玉。一、反贪侦查的特点顾名思义,反贪侦查是指以贪污贿赂案件为对象而展开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强制措施。反贪侦查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贪污贿赂案件的特殊性。贪污贿赂案件除主体特殊———国家工作人员,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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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潜逃,即实现了挪用向贪污的转化,其贪污数额应按照被挪用的公款总额认定。 一、“潜逃”的几种情形。(一)携带被挪用的全部款项潜逃;(二)将挪用的公款进行转移,使其彻底脱离原单位的控制,尔后潜逃;(三)将被挪用的公款以真名甚至化名存入银行,使公款与个人存款混同,尔后潜逃;(四)将现金进行简单存放(但存放于办公场所之外的区域),尔后潜逃;(五)兼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并携带部分款项潜逃的;(六)客观上无法归还,因畏罪,尔后潜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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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兆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5(5):14-19
牵连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种罪数形态,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比较关注的问题.笔者通过对牵连犯及其数罪并罚原则在国(境)外刑法中的地位,以及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或数罪并罚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争论和当前立法与司法中的矛盾的分析,认为在我国应当确立统一的数罪并罚的牵连犯处罚原则.同时,笔者认为,为了对行为人准确定罪处罚,需要划清牵连犯与连续犯、想象竞合犯和吸收犯之间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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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兆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68-70
在司法实践中 ,不法分子利用成年妇女智力水平低下 ,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对该妇女实施奸淫 ,对行为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则需要对被害妇女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在鉴定中 ,鉴定部门往往注重医学标准 ,而司法部门在审查中 ,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 984年 4月 2 6日 ,下称“解答”)第 1条第 2款规定的标准进行认定 ,即妇女痴呆是否达到程度严重。如果没有达到程度严重的要求 ,则行为人的奸淫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痴呆”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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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是我国迄今为止保留的最为完整的古代成文法,具有极高的法学和史学价值。《唐律疏议》的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因为唐朝统治阶级比较重视犯罪预防问题,所以《唐律疏议》中关于犯罪预防的条文很多。仔细分析《唐律疏议》中的有关犯罪预防条文,以及同比前朝在犯罪预防上采取的措施,可以看出《唐律疏议》之犯罪预防特色鲜明,理论上可形成完整严密的犯罪预防机制,实践上极具操作性,因此在唐朝前期有效地控制了犯罪的发生,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实际上,《唐律疏议》中的许多犯罪预防措施和犯罪预防精神不仅在当时适用成效显著,同样在现代社会的犯罪预防上也有很高的现实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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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权运行中存在着抗诉案件数量与起诉的案件总量不成比例、抗诉案件质量不高、地区之间不平衡、偏重于对犯罪的打击、集中于实体方面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有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原因。完善刑事抗诉权运行机制的基本思路是:更新司法理念,树立配合与监督并重的思想;坚持抗诉基本原则,突出抗诉的重点;准确把握刑事抗诉标准,提高抗诉案件质量;拓宽刑事抗诉范围,增强抗诉的全面性;进一步健全抗诉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抗诉能力;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严肃查处审判人员渎职犯罪.保证刑事抗诉工作的有序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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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中损失的界定□张利兆修订后的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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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制售“地条钢”行为久禁不止,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刑事法律手段介入乏力。“地条钢”不是独立的或具体的产品名称,它只是某一类具体产品的统称或俗称,而“地条钢”属下的具体金属制品则属于国民经济意义上的工业产品,对于制售“地条钢”的行为,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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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7月7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可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补充侦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适当修正的基础上,将其吸纳其中。这一法律规定,对侦查机关有效惩治犯罪,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执行中,要真正做到惩治与保护、实体与程序并重,公正与效率兼顾的执法观念,必须首先解决好适用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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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具有双违法性、双责性和反伦理性弱的特征,在犯罪分类上,具有法定犯的属性。《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入罪,其立法本意是要求对醉驾行为一律入罪,尽管如此,在论及醉驾行为犯罪时,也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作为法定犯所具有的在行政法与刑法调整中的行为具有同质性,即缺乏行为递进关系的特点;二是对醉驾者的自由罚的调整。因此,在醉驾者入罪的问题上,不应受情节的限制。但是,在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者裁量刑罚时,仍然需要考虑影响醉驾行为危害程度所涉及的主客观因素,可以视情节给予醉驾者相对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