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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级别管辖标准多元化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财产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诉讼标的金额、涉外和跨地域因素、案件的影响范围、繁简程度和法律适用难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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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组织形式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之客体的理性分析
学界在提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时,基本上是出于实现当事人的程序主体理念、提高诉讼效率和消除法官滥用职权的"自由"空间的需要,而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一般是指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①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又扩大至审判组织形式和法官,即当事人除了可以选择程序之外,还可以在合议制与独任制之间进行选择,甚至也可以选择法官.②笔者认为,即使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应当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但程序选择权的客体不宜包括审判组织形式和法官,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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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检察监督方式之选择——兼与林贻影、滕忠同志商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法律监督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 能,其包括检察机关对民事主体的民事实体活动和民事诉讼 活动两个方面的监督。由此,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当不仅仅 包括民事抗诉权,还应当包括民事公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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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权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检察权能的组成部分,民事抗诉权已成为制约违法审判、保护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监督形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普遍存在着因轻视民事抗诉而致不达的情况。本文在分析了造成民事抗诉不力的各方面原因之后,进一步论证了完善民事抗诉制度的价值并提出了具体的改善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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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改革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检讨和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诉讼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就是调整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的配置。基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需要 ,摒弃陈旧的研究模式 ,深化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探讨 ,将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就现行《民事诉讼法》而言 ,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规定还存在着一定的欠缺 ,其不仅使当事人难以凭其诉讼权利去制约法院的审判权 ,而且使民事诉讼程序本身不能体现出应有的公正。因此 ,本文在检讨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的基础上 ,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立法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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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告送达仅在适用情形、公告期限及后果方面作了简单的规定,且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由此给公告送达留下了被滥用的可能性,事实上也造成了公告送达在实践中被异化适用的现象,因而有必要对公告送达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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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消与弱化民事抗诉制度的几点质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晋红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2(3):96-102
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有观点力主取消或弱化民事抗诉制度,并以诸多的理由作为支持其观点的根据。理性地界定民事抗诉制度与司法权威、与当事人之间平等及平衡关系的冲突、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作用和终审权的关系以及与外国相应立法之间的关系,能够有助于学理正确认识取消或弱化民事抗诉制度的诸多理由及其该制度的固有缺陷,并有助于立法对民事抗诉制度的取舍作出正确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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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公开思想与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几个基本关系定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审判公开不仅具有向社会公开的要求,更具有向当事人作实质性公开的内涵,正是这一反秘密审判、促进诉讼民主的本质内涵,使之应当成为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此为前提,审判公开思想对于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指导作用和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促进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规定的完善;二是促成对辩论原则法律地位、作用重新定位和对辩论原则具体内容的完善;三是促进民事诉讼程序按照审判公开的理念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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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事件的悲剧在我国频频发生已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其根源之一是相当部分精神病患者或疑似精神病人未能进行精神病鉴定,因而未能确定其应当按照精神病进行医治以及落实其监护问题。人们之所以缺乏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的意识和行为,立法的缺失与缺陷是其主要原因。为此,我国应当在法律层面确立精神病鉴定制度,并将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作为其重要内容,对精神病鉴定的适用范围、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委托或申请精神病的程序要求以及鉴定费用等问题作出合理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