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41篇
  免费   1篇
世界政治   1篇
法律   35篇
中国共产党   1篇
中国政治   1篇
综合类   4篇
  2006年   2篇
  2005年   5篇
  2004年   1篇
  2003年   1篇
  2001年   2篇
  2000年   3篇
  1999年   4篇
  1998年   7篇
  1997年   4篇
  1996年   5篇
  1995年   7篇
  1994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4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21.
人称“中国烟草大王”的云南红塔集团董事长、玉溪卷烟厂厂长褚时健,利用职权,疯狂吞噬国家、集体财产,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被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诸时健案件再次向人们敲响警钟:警惕话时健式的“富届阔方丈”。应该承认,玉溪卷烟厂的固定资产从1978年的几千万元发展到1996年的70亿元人民币,每年创利税近200个亿,“红塔山”品牌价值高达332亿元人民币,多年保持同行业装备技术水平、出口创汇、利税等7个第一,该厂今日的辉煌业绩和话时值的努力密切相关。他先后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奖章获得者、全国十位改革风云…  相似文献   
22.
法人犯罪中亟待界定的五个法律问题一、法人犯罪中法人代表责任当前一些地方在查处法人犯罪过程中,片面着重对法人整体利益的处罚,一般不追究法人代表的责任,即实行单罚制。这对遏制法人犯罪不利,必须加大对法人代表的打击力度,及时完善法律的有关规定,实行既处罚法...  相似文献   
23.
读本刊第9期《泰山作证》一文后,一位检察同仁撰稿发表了见解。  相似文献   
24.
几颗罪恶的脑袋碰在一起,几双诡异的目光扫视着一张发黄的中国地图,当他们把目光聚集在“滨海”这一块时,一场跨省抢劫案就此拉开了序幕……  相似文献   
25.
一、何为“盈利业务”“盈利业务”应该如何理解呢?目前,对“盈利业务”的解释,学者们持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把它表述为,是指本单位中能够产生经济效益,获取较大利润的业务。有学者认为,盈利业务是指本可盈利的业务,或者说是在正常情况下预计显然可以盈利的业务,而未必仅指后来一定盈利的业务。又有学者认为,所谓盈利业务,即指本可盈利或正在盈利的业务。也有的学者认为,只有确定无疑、必然会盈利的业务,才属于本罪中的盈利业务。笔者认为,“盈利”指获得利润,它是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差额。而“业务”作为生活中的日常用语,也不乏宽泛性,那么…  相似文献   
26.
奸幼案的频频发生,给家庭、社会,特别是受害幼女带来了严重后果。本文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剖析,向人们发出了警报──幼女是祖国的花朵、人类的未来,本应受到社会的呵护和关心。但是近几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满足自己的淫欲,利用幼女缺乏自我防范能力的弱点,把罪恶的魔爪伸向幼女,给家庭、社会,特别是幼女带来痛苦。据滨海县检察院统计,仅1995──1998年4年间,就受理了45起奸幼案件。不少奸幼案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一、当前奸动案件的特点奸幼案件与普通强奸案相比,其当事人更易于导致不法侵…  相似文献   
27.
李克才何许人也?他是刘青山、张子善的副手,时任天津行署副专员。就是他的举报,1952年元月经毛主席亲自批准,处以刘青山、张子善两个贪官死刑。他也是原河北省人民法院院长平易杰的过去同事,也是他的举报,经中纪委调查并报中央批准,1995牟5月,团长期用公款租用高级轿车的平易杰被撤销党内职务,经全国人大批准,摘掉平易杰院长的乌纱。当我读完有关他的报道后,李克才一段自责的话却久久打动着我(见1997年9月56(法制日报)第七版(建国后扳倒过三个贪官的李克才》。刘青山、张永善被处决后,李克才多次对别人讲:“假如刘青山、张…  相似文献   
28.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其妻多次遭受本村村民孙某奸污。为躲避不法侵害,王某夫妻两商定搬到邻村岳母家居住。但孙仍不罢休,扬言要杀死王某全家。95年5月13日深夜,孙某伙同二位青年携带土枪,窜至王某岳母家,先用枪柄捣坏窗户玻璃,然后将枪管伸向屋内。王某岳母惊醒后拽住枪管,孙某夺枪而逃。王某岳母追赶时,被孙某开枪击伤颈部。王某闻声出门见岳母击伤,此时孙某已逃出50多米远,便回屋取  相似文献   
29.
不批准逮捕决定应告知被害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申诉,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司法实践中,常有被害人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通过申诉复查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情形,但他们都是通过非法定程序知道有关不  相似文献   
30.
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备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