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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增值税发票是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纳税人向购买方出具的制式票据,票据上直接记载的客户信息通常不具有保密的属性。增值税发票交付购买方后,在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购买方对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也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增值税发票上直接记载的客户信息本身不构成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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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可知,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大类。经营信息一般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标标底等信息。3司法实践中,主张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一般是客户名单4、货源信息5、进货渠道、产品价格6等,此外,还有主张未出版书稿中的相关信息作为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7,本文就此为例来探讨司法实践中经营类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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