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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探讨的公证执业风险,主要是《公证法》第42条中“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中存在的非主观故意责任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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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刚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1):28-34
信访权利论将官方的确认、德国宪法理论、宪法条文的推断、《信访条例》的颁布、"信访洪峰"的存在作为信访权成立的立论依据。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信访制度的主要法律文件从未确认"信访权";由于信访的主体是"人民"而非"公民",它并不能成为具有普遍性的公民权利;由宪法条文推断出的是"人民群众通过信访实现民主权利",而非"信访权";《信访条例》是行政法规,不是信访权成立的法律依据;作为结果的"信访洪峰"不能成为作为原因的信访制度权利化的依据。所以,信访权利论的立论依据是不成立的,因而其关于信访权权属性质的主张也是不成立的。信访权利论还面临着信访权客体无法确定、无法处理与相邻权利的关系、不能救济的理论困境和谋利型上访所带来的实践困境。因此,信访并非一种权利,而只是监督权的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23.
张立刚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5,(2):80-86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行为可诉性是指高校因其管理行为损害学生合法权益而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可能性。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行为具有可诉性已是我国学术界的基本共识,司法介入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行为应以是否妨碍学生受教育权实现和侵害其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判断标准,遵循比例原则、普遍的道德认可等原则,对其进行法律审查或事实审查。 相似文献